Re: [閒聊] 理由書中的習知技術...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專利叉叉)時間13年前 (2013/04/17 04:58), 編輯推噓10(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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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之銘言: : 最近接到的台灣OA審委對習知技術的尺度真的很大..... : 然後就算有前案也只是說 哪一圖 (x的~~~一樣都多層材料不同效果會一樣?) : 連第幾段都懶得寫,等於是一言以蔽之的概括式核駁 : 想說是不是剛從國外回來,台灣OA長期都改成這樣了... : 與以前記憶中的OA不同 : 看了前面的po文 原來大家都遇到類似這樣的狀況=,= : 唉 依現行的審查基準第2篇第3章3.6審查注意事項(4)(2013年版頁2-3-22), 習知技術只要說明理由,就可不附。而審查基準未明定理由何謂充分。 故就算審委用差異是習知技術概式核駁, 也是合於現行基準的, 要解決這個問題,只能修基準,打電話給科長,科長只會很Firendly敷衍你。 而基準雖不合理, 但好的事務所會有解決之道, 不好的事務所只會抱怨、投書XD。 而小弟對這種案子的處理,通常會舉反證。 證明和待證事實(某某技術是習知技術)顯不相容的狀態。 例如找3篇以上的相同技術領域的前案,該些前案都沒有該習知技術。 : 而且重點是講清楚了還是照抄前一份OA發下來 審委會照抄前OA,很可能是貴所沒有作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未具體答辯。審委不照抄,難道還要重寫? : 還有一些照抄美國或大陸核駁理由書的台灣OA....大家遇過嗎? 審委會照抄美國理由, 事務所就不會照抄美國答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73.40

04/17 07:03, , 1F
審委照抄美國理由,解法只有1種,當然答辯方向會跟美國很像
04/17 07:03, 1F

04/17 07:04, , 2F
如果審委是自己寫理由,事務所還用美國答辯當然不應該
04/17 07:04, 2F

04/17 08:27, , 3F
我超愛審委照抄美國OA的啊,輕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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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8:28, , 4F
至於照抄前一份,美國也會啊,就說你說的沒說服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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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8:28, , 5F
後全文重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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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9:11, , 6F
找三篇都沒有該習知技術...這能證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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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2:49, , 7F
OS: 這不能證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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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2:50, , 8F
解決該問題對應該技術方案所找到的最近似三篇前案
04/17 12:50, 8F

04/17 15:37, , 9F
有沒有道理不是重點 重點是審委有沒有認真看? 申請人邏輯
04/17 15:37, 9F

04/17 15:37, , 10F
推論再完美 審委看不懂也是直接跳過阿...(  ̄ c ̄)y▂ξ
04/17 15:37, 10F

04/17 16:04, , 11F
個人覺得這種OA最容易解決,開心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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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8:36, , 12F
基本上申覆如果有回答到審委的點他就不能直接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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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8:38, , 13F
如果不確定審委在講啥就打個電話確定一下應該會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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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1:42, , 14F
樓上 當然可以 還看過核駁照抄前次oa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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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3:55, , 15F
我是ihpe 基本上遇到這樣也是會舉反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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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3:57, , 16F
但感覺常常審委係以後見之明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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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3:58, , 17F
照抄他國OA不是不可,但我不相信他跟其他審查員的觀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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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3:59, , 18F
基於該些觀點寫出來的OA又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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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00:00, , 19F
事務所抄國外答辯理由有時候是申請人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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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00:00, , 20F
多少都會有一些不同吧 不同審委用字輕重應有不同
04/18 00:00, 20F

04/18 00:01, , 21F
相對的即使引用相同引證的中/美答辯,我也不會照抄
04/18 00:01, 21F

04/18 00:07, , 22F
我看過明明是分割案子案的OA,核駁理由卻是針對母案...
04/18 00:07, 22F

04/18 00:30, , 23F
這種的話 直接打過去請他撤回原處分即可...
04/18 00:30, 23F

04/18 16:07, , 24F
ihpe不傾向照抄 + 1
04/18 16:07, 24F
文章代碼(AID): #1HRRjgtd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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