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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102專利師 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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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6→)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dgame (靜)時間12年前 (2013/09/03 22: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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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結論應該沒有爭議. 我自己看到的兩個小問題是. 一、丙的台灣案對乙的台灣案影響為何(適用23條或31條?). 二、丙的台灣案是否能在主張優先權後再主張優惠期,排除 2011/4/15 的公開事實?. 第一點我想是優先適用擬制喪失新穎性. 第二點就真的不知道了. 查過一些資料. 發現歐美、中國和

推噓5(5推 0噓 4→)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arwen61 (Water Blue)時間12年前 (2013/09/03 14: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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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教授甲發明一微電子光柵,於 2011 年2 月10 日發表在國際著名學術刊物IEEE. 上;另一方面甲以其發明與數家創業投資公司,成立乙公司,積極將其發明商業化. 製成光譜儀,同年6 月20 日乙公司在臺北光電展(政府認可)展出含有該發明之. 光譜儀。乙公司以受讓人之名義於2011 年8 月5
(還有21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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