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02專利師 新穎性
※ 引述《dearwen61 (Water Blue)》之銘言:
: 二、某教授甲發明一微電子光柵,於 2011 年2 月10 日發表在國際著名學術刊物IEEE
: 上;另一方面甲以其發明與數家創業投資公司,成立乙公司,積極將其發明商業化
: 製成光譜儀,同年6 月20 日乙公司在臺北光電展(政府認可)展出含有該發明之
: 光譜儀。乙公司以受讓人之名義於2011 年8 月5 日申請專利。其後發現美國某大
: 公司丙在2011 年4 月15 日公開發表一種相同的光譜儀,在2011 年7 月30 日在美
: 國申請專利,2012 年6 月25 日來臺申請專利主張國際優先。試論誰取得該發明之
: 我國專利權?(20 分)
這題的結論應該沒有爭議
我自己看到的兩個小問題是
一、丙的台灣案對乙的台灣案影響為何(適用23條或31條?)
二、丙的台灣案是否能在主張優先權後再主張優惠期,排除 2011/4/15 的公開事實?
第一點我想是優先適用擬制喪失新穎性
第二點就真的不知道了
查過一些資料
發現歐美、中國和巴黎公約的規定都不一樣
但不曉得台灣到底跟誰
: 小弟的想法是乙丙兩者皆無法取得專利
: 因為丙在乙的申請日(2011年8月5日)前,便在2011年4月15日將其光譜儀公開
: 故喪失新穎性。
: 而乙又在丙的申請日(2011年7月30日,假設主張優先權)前
: 於2011年6月20日將光譜儀公開,故也喪失新穎性。
: 所以兩者皆因對方提早一步將光譜儀公開而喪失新穎性。
: 請問小弟的想法正確嗎?
: 如果錯誤的話,還勞煩高手指正小弟的錯誤了,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95.220
推
09/03 22:40, , 1F
09/03 22:40, 1F
→
09/03 22:40, , 2F
09/03 22:40, 2F
→
09/03 22:40, , 3F
09/03 22:40, 3F
→
09/03 22:40, , 4F
09/03 22:40, 4F
→
09/03 22:41, , 5F
09/03 22:41, 5F
→
09/03 22:45, , 6F
09/03 22:45, 6F
推
09/03 22:47, , 7F
09/03 22:47, 7F
→
09/03 22:48, , 8F
09/03 22:48,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Patent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55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