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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聖島專利人員?
共 11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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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的話 基本上是可以在不違背技術的情況下 照著自己的思考方式全部重新做描述. 亦可以要求發明人作技術內容的補充. 再舉個例 漫畫版的惡作劇之吻(原著) 日劇版的惡作劇之吻 台劇版的惡作劇之吻. 都是從漫畫版的淘氣小親親來的嘛 但導演可依據自己的認知刪減不必要的劇情. 採取不同的分鏡 用不同的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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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被搞糊塗了. 你講的翻譯的那個部分 在美國叫對等翻譯 台灣的話. 這樣的做法優點是多誤譯訂正的空間. 但是不管如何. 內容盡量不補充 揭露範圍不可以變更. 不可以有new matter. 這是基本的. 否則你這個案子有主張優先權. 那有可能會是白主張了. 當然 不主張優先權那就隨便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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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了半天是對撰寫這個用詞有意見. 那用改寫這個說法好了. 同樣地, 我也不認同翻譯這個詞. 你允許翻譯不照原文段落編排 圖示重新畫過嗎?. 或是有時要求內容補充 變更保護範圍嗎?. 甚麼叫翻譯? 像是台灣專利以外文提申, 再補中文稿, 這才算翻譯我也不懂直接和客戶洽案到底是有多了不起 分工分的細也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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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所知,中英撰/譯稿在這個產業中大概有九種型態,. 參與對象大概可分為三大類:. 1. IFPE. 2. 翻譯人員. 3. US代理人. 核心差別在於. A. 英文描述能力、. B. 對發明內容的瞭解程度,以及. C. 對申請地區法定可專利要件之瞭解程度. 我個人的看法是,. 譯稿與撰稿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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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這機會順便讓大家知道也好. 不然每次有板友問,都要再重寫一次. → playball:ipme喜歡曲解別人語意呢.. 單純翻譯語句通順是重點 09/23 23:50. 我曲解人語意?. 如果你這樣算撰寫英說,. 那請問那種重頭自己接案,自己撰寫英文稿的,算什麼?. 我想大部分事務所都是這樣運作,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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