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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專利法23條及31條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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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有趣 所以討論一下. A案為先案 但B案在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新型不實審 所以無論 A 或 B為新型 應皆可拿到專利權 只要符合新型要件. A為發明 B為發明 審委會用31打B. A為新型 B為發明 審委會用31打B. A為發明 B為新型 兩者應都會拿到專利權 因為B不實審. 皆為新型亦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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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1.保護範圍相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若A案是發明(新型),B案是新型(發明). 在申請人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發明或新型,. 只會給先申請的A案專利權嗎?. 如果申請人相同的話,其實可以考慮修正請求項,讓a與b的請求項,保護範圍不同。. 只是新型領證後,不確定是否可以進行更正,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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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版上的各位先進,以下是我對專利法23條及31條的理解,. 不知道是否有誤,請各位指正一下,謝謝~. 假設有一前案A 與 後案B,兩者說明書內容一致,且保護範圍之內容均出現於說明書中,. 若:. 1.保護範圍相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申請人相同--> 依據專利法第31條,請申請
(還有50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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