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專利法23條及31條的應用
所以說 1.保護範圍相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若A案是發明(新型),B案是新型(發明)
在申請人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發明或新型,
只會給先申請的A案專利權嗎?
如果申請人相同的話,其實可以考慮修正請求項,讓a與b的請求項,保護範圍不同。
只是新型領證後,不確定是否可以進行更正,將相同的請求項刪除?
或將範圍較小的請求項留給新型,但範圍較大的請求項留給發明?
個人認為應該可以,但不確定,再請各位先進指教。
申請人不同,其實也可以修正請求項,避開先申請案的揭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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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des13 (1.34.223.74), 03/03/2015 14: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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