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專利法23條及31條的應用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鬼)時間11年前 (2015/03/02 18:15), 11年前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所以說 1.保護範圍相同,B案在A案公開或公告前申請: 若A案是發明(新型),B案是新型(發明) 在申請人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發明或新型, 只會給先申請的A案專利權嗎? 如果申請人相同的話,其實可以考慮修正請求項,讓a與b的請求項,保護範圍不同。 只是新型領證後,不確定是否可以進行更正,將相同的請求項刪除? 或將範圍較小的請求項留給新型,但範圍較大的請求項留給發明? 個人認為應該可以,但不確定,再請各位先進指教。 申請人不同,其實也可以修正請求項,避開先申請案的揭示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23.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25291337.A.FF6.html

03/02 20:11, , 1F
只要符合更正(與興修正)要件 是可行der....
03/02 20:11, 1F

03/02 20:13, , 2F
即使是在主張一案兩請的情況也可以這樣玩....
03/02 20:13, 2F
※ 編輯: ides13 (1.34.223.74), 03/03/2015 14:33:12
文章代碼(AID): #1Kz3X9_s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Kz3X9_s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