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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方法專利的侵害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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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間接侵害,臺灣專利法雖然沒有明文的規定,但是“以前的”專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 所謂的“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並沒有限定為整體的物,因此可以解譯成專利物品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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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已思考多年. 就是方法專利的保護範圍及不及於「使用該方法的裝置」. 我們在寫專利時,有時發明名稱是XX方法及其裝置. 但如果該專利僅是申請 方法 並無申請 裝置. 那如果有人是製造 販賣 進口「使用該方法的裝置」. 會不會構成侵權?. 因為看專利法中 方法專利的侵權好像都是在說 「使用該方法
(還有11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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