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方法專利的侵害定義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RUF)時間9年前 (2016/08/17 03:17), 編輯推噓7(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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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已思考多年 就是方法專利的保護範圍及不及於「使用該方法的裝置」 我們在寫專利時,有時發明名稱是XX方法及其裝置 但如果該專利僅是申請 方法 並無申請 裝置 那如果有人是製造 販賣 進口「使用該方法的裝置」 會不會構成侵權? 因為看專利法中 方法專利的侵權好像都是在說 「使用該方法製成之物」 並沒有提到「使用該方法之裝置」 舉個簡單例子 若有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是在請求 檢查A產品的方法 那有廠商製造 販賣 進口 一種機器是可以該方法來檢查A產品 因為此廠商並無使用 檢查A產品的方法 真正使用該方法的是購買此機器的消費者 那此廠商就無侵權疑慮? 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54.2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71375029.A.6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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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IP新人試討論之,R大可以參考專利法96條第一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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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96條「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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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後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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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本條文適用於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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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推定包含物之發明、方法之發明、用途之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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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上述推定我認為這種狀況應適用專利法中防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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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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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新手鄉民...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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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直接侵權用途的話是間接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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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例子,若機器已經使用了該方法專利之步驟,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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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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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歸該機器已然使用了該方法,應構成侵權,小弟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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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系爭裝置只能執行該專利方法,印象曾有一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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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是被告製造完該裝置時,必然會測試,即執行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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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落入專利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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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情況,我比較有印象的是中國的華為 v. 中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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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權訴訟。或許原po可以去看看華為在該案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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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並無直接定義間接侵權,但在民法中有共同侵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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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所言,但公司因研發的測試,並無構成營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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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大所言甚是。被告落入專利權範圍後,可能會如此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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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形成是一個爭點(被告行為是否為專利權效力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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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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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isQrRg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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