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J1簽証與212(e)規定
有個問題一直困擾很久,剛好板上有朋友正在討論相關問題,也就順勢再一問。
個人明年計畫前往美國進行一年之博士後研究,當初學校的J1簽證願意給三年。
但因同時也須附上三年的財力證明,覺得費用太高,所以要求對方先給一年就好。
但因最近有申請到補助,突然覺得在那邊兩年應該也沒問題。
正在計劃一年後再換個更好的學校繼續去做博士後一年。
甚至有計劃在美國乾脆先生個小孩。
但原本的一年J1簽證的cover日期,若只有一年,則顯然是太倉促。
若請對方機構再重新申請一次DS-2019,再寄到台灣,時間上恐怕又來不及。
(個人原定是明年2月初,農曆過年前,過去)
另外,又深怕212(e)兩年條款之規定,會影響到個人之第二年計畫
(不管是換另一間學校繼續研究或生小孩)。
所以是否能在第一年研修「快結束而未返國」前,
再去申請另一個機構的J1,或者在原機構請他們延長J1期限,
又或者在當地找到工作?或設法弄個學生簽證?
以上何者可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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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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