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J1簽証與212(e)規定
以下摘錄自夏威夷大學國際教育辦公室給的J-1學者簽證信息中文簡體版(用詞不太一樣))
類型轉變
交流訪問者的類型轉變,如研究人員轉成學生需要事先徵求國務院的同意。轉變訪問者類
型的申請要先由學校的資助著遞交到國務院,並附支持文件,說明要求轉變類型與原先的
交流目標明顯一致或緊密相關,而且的確是由於異常或特殊情況必須轉變類型。一般說來
,從一種類型轉成另一種不會被批准,而從交流訪問者類型轉成研究學者是不允許的。
轉到另一訪問項目
原單位不可以在項目結束之後繼續支持J-1簽證。我們強烈要求項目參加者在完成特定項
目之後回到所在國以達成交流目的。在下列情況下,要求改變簽證資助的教育單位的要求
可能被考慮:
1. 對於完成原訂目標是必須的;
2. 原單位無法達到這些目標,而新資助者將提供達成機會;
3. 學習或研究領域不變。你的研究部是過分狹隘,從新項目中得到的學習研究經驗能夠
運用到你的祖國。
4. 所有交流項目的總時間不超過交流訪問者類型的限制時間;
5. 轉去的機構已經發給DS-2019表並提供項目資助;
6. 轉到另一訪問項目必須至少在新項目開始前45天前提出。如果在原簽發的結束日期以
後提出,將不予考慮。
申請轉變項目,必須填交<簽證資助者轉變申請>給你所在單位的管理人員,轉給國際教
育辦公室。國際教育辦公室提供該申請表,申請者在SEVIS中的系統信息將被更改:先將
申請者"轉出",再將簽證資助的教育單位轉移到新項目的教育單位。沒有經過SEVIS的
變更程序,就不能變更教育單位。
※ 引述《juanyikai (curl)》之銘言:
: 有個問題一直困擾很久,剛好板上有朋友正在討論相關問題,也就順勢再一問。
: 個人明年計畫前往美國進行一年之博士後研究,當初學校的J1簽證願意給三年。
: 但因同時也須附上三年的財力證明,覺得費用太高,所以要求對方先給一年就好。
: 但因最近有申請到補助,突然覺得在那邊兩年應該也沒問題。
: 正在計劃一年後再換個更好的學校繼續去做博士後一年。
: 甚至有計劃在美國乾脆先生個小孩。
: 但原本的一年J1簽證的cover日期,若只有一年,則顯然是太倉促。
: 若請對方機構再重新申請一次DS-2019,再寄到台灣,時間上恐怕又來不及。
: (個人原定是明年2月初,農曆過年前,過去)
: 另外,又深怕212(e)兩年條款之規定,會影響到個人之第二年計畫
: (不管是換另一間學校繼續研究或生小孩)。
: 所以是否能在第一年研修「快結束而未返國」前,
: 再去申請另一個機構的J1,或者在原機構請他們延長J1期限,
: 又或者在當地找到工作?或設法弄個學生簽證?
: 以上何者可行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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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0:5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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