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paper版權的問題
※ 引述《Epsilon (我是EPS)》之銘言:
: 要視你簽的論文賣身契裡頭有沒有這條而定。
: 出版社擁有的真的只是那個“版”的版權而已。
: 作者完全有權再從新散布一模一樣的內容而不經出版社同意。
我國著作權法並不管「版」,而是管人格權與財產權兩者。
人格權永遠屬於作者本人,而且不得變更、轉移或繼承。
財產權可以全面開放、論次出租、依時限零售專屬、或根本賣斷。
一般期刊通常會訂有定型化的稿約,
或者會在確認要刊之後,與作者另外簽訂契約。
這個契約,談的就是著作財產權。
財產權跟印刷用的「版」沒有任何關係。
只要出版社握有財產權,它高興直排改橫排、兩欄變三欄,都是它的權利。
只要財產權還在出版社手中,作者就不能將同一著作再行重製或另外出版。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任何出版品都可以被“合理”使用。
一定字數或篇幅以內的引用(有註明出處)或重製,通常算是合理使用。
作者能不能將已經發表的期刊論文、圖片,重新拿到別篇文章使用,
要看當時與出版單位簽的契約如何規定。
但一般來說,學術期刊會喜歡作者賣斷該論文的財產權(無論是否有支付稿費)。
因為這樣的作法,可以徹底避免很多無謂的版權爭議。
不過也有些期刊的契約是「一次性」的印刷授權,
也就是說,作者的文章刊出後,著作財產權還是在作者自己手上;
這樣,作者若高興拿去別的刊物再投一次,只要對方願意刊,也無不可。
通常作者會拿到一定數量的抽印本,有時也會得到印刷稿樣的PDF檔案。
抽印本是送給作者的財產,作者愛送給誰都可以,拿去賣也可以。
但PDF檔就不一定了;
PDF檔屬於電子檔案,雖然儲存型態不同,但是還是屬於同一個著作。
因此,作者能否任意散佈PDF檔,要看當初簽約的條文如何規定。
通常出版單位會希望連電子版權一起拿到手,
因為這樣他們就可以轉手賣給全文資料庫賺一筆。
不過,如果契約沒有明確規定,那通常就代表作者並未授權。
版權的爭議,通常要看契約內容決定;
但最重要的其實還是看作者與出版單位的關係深淺。
關係好,就算違約也可以事後補開授權書。
華人地區的期刊,另外還會有簡繁中文兩種版本的授權問題。
由於臺灣目前與中國大陸並未簽署著作權協定,
因此同樣一個中文著作,簡體的版權與繁體的版權是不同的。
現在簡繁轉換的技術越來越好,
臺灣這邊的出版單位通常會希望能同時握有簡繁兩種版權,
以便他們將來也可以過去中國大陸出版簡體版。
總之,就是要看契約條文如何規定。
再者,若是想再次使用圖片或公開散佈電子檔,最好先取得原出版單位的授權。
有授權,就什麼問題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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