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paper版權的問題

看板PhD (博士班)作者 (知識天的圖書館員)時間18年前 (2008/05/28 11:05),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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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psilon (我是EPS)》之銘言: : 要視你簽的論文賣身契裡頭有沒有這條而定。 : 出版社擁有的真的只是那個“版”的版權而已。 : 作者完全有權再從新散布一模一樣的內容而不經出版社同意。 我國著作權法並不管「版」,而是管人格權與財產權兩者。 人格權永遠屬於作者本人,而且不得變更、轉移或繼承。 財產權可以全面開放、論次出租、依時限零售專屬、或根本賣斷。 一般期刊通常會訂有定型化的稿約, 或者會在確認要刊之後,與作者另外簽訂契約。 這個契約,談的就是著作財產權。 財產權跟印刷用的「版」沒有任何關係。 只要出版社握有財產權,它高興直排改橫排、兩欄變三欄,都是它的權利。 只要財產權還在出版社手中,作者就不能將同一著作再行重製或另外出版。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任何出版品都可以被“合理”使用。 一定字數或篇幅以內的引用(有註明出處)或重製,通常算是合理使用。 作者能不能將已經發表的期刊論文、圖片,重新拿到別篇文章使用, 要看當時與出版單位簽的契約如何規定。 但一般來說,學術期刊會喜歡作者賣斷該論文的財產權(無論是否有支付稿費)。 因為這樣的作法,可以徹底避免很多無謂的版權爭議。 不過也有些期刊的契約是「一次性」的印刷授權, 也就是說,作者的文章刊出後,著作財產權還是在作者自己手上; 這樣,作者若高興拿去別的刊物再投一次,只要對方願意刊,也無不可。 通常作者會拿到一定數量的抽印本,有時也會得到印刷稿樣的PDF檔案。 抽印本是送給作者的財產,作者愛送給誰都可以,拿去賣也可以。 但PDF檔就不一定了; PDF檔屬於電子檔案,雖然儲存型態不同,但是還是屬於同一個著作。 因此,作者能否任意散佈PDF檔,要看當初簽約的條文如何規定。 通常出版單位會希望連電子版權一起拿到手, 因為這樣他們就可以轉手賣給全文資料庫賺一筆。 不過,如果契約沒有明確規定,那通常就代表作者並未授權。 版權的爭議,通常要看契約內容決定; 但最重要的其實還是看作者與出版單位的關係深淺。 關係好,就算違約也可以事後補開授權書。 華人地區的期刊,另外還會有簡繁中文兩種版本的授權問題。 由於臺灣目前與中國大陸並未簽署著作權協定, 因此同樣一個中文著作,簡體的版權與繁體的版權是不同的。 現在簡繁轉換的技術越來越好, 臺灣這邊的出版單位通常會希望能同時握有簡繁兩種版權, 以便他們將來也可以過去中國大陸出版簡體版。 總之,就是要看契約條文如何規定。 再者,若是想再次使用圖片或公開散佈電子檔,最好先取得原出版單位的授權。 有授權,就什麼問題都沒有。 -- 知識天的公共論壇: Yahoo!分站:http://tw.myblog.yahoo.com/public-forum UDN分站:http://blog.udn.com/linpepsi Blogger分站:http://linpepsi.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72.198

05/28 11:49, , 1F
雖然我同意你說的,但你引用我的文章的方式容易造成誤會。
05/28 11:49, 1F

05/28 11:50, , 2F
刪掉兩行之後,就不是我的原意了。
05/28 11:50, 2F

05/28 18:06, , 3F
如果是投到大型出版社底下的期刊 通常都是要你賣斷
05/28 18:06, 3F

05/28 18:07, , 4F
尤其是Elsevier 因為這牽扯到它賣資料庫的龐大商機
05/28 18:07, 4F

05/28 20:55, , 5F
人格權永遠屬於作者本人 <- 誰是作者 請參考第 11+12 條
05/28 20:55, 5F

05/28 20:57, , 6F
如果契約沒有明確規定 <- 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推定未授權
05/28 20:57, 6F
文章代碼(AID): #18FClaSb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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