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看板PhD (博士班)作者 (安穩殘憶)時間2年前 (2023/09/03 15:16), 2年前編輯推噓-17(102754)
留言91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9/02/4415390_1_1.jpg
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 ,可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市一所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後,指示另一碩 士研究生,將此論文從100多頁刪減至10多頁,再冒簽張的名字,以自己、曾姓研究生與 張共三人之名投稿參加學術研討會,被張發現提告,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 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某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 ,2022年6月完成碩士論文之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第十三屆設計創新暨應用學術 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明知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是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文字著作,未經張同意或授權,將此論文傳送予他指導的另一曾姓 研究生,且把原本100餘頁的論文內容刪減為10頁後,以他自己名字、曾姓研究生與張的 名字,掛名三人投稿發表,曾姓研究生聯繫張,張於2022年9月15日上網查閱而得知,羅 姓系主任(副教授)才申請撤回投稿。 此案經張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提告,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罪偵查起 訴。 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言,未經張的同意或授權,但他矢口否認有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他辯稱,「我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學 校要求之畢業論文之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我沒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後來我已經 撤回投稿了」。 台中地院認為,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指示不知情的曾姓研究生,刪減張的論文之外,在 「作者簽名處」欄位,偽簽張的署名,透過電子郵件將報名表傳送至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報 名;及自行以電子郵件將論文的電子檔上傳至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構成要件。 法官強調,羅姓系主任(副教授)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據此判刑4月,可易科罰 金與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5390 6.備註: 怎麼說呢 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 @.@ (啊當然是違法啦~~) -- 聽音樂都 wav 看影片都 avi 看圖檔都 bmp 拍張照都 ra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33.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D/M.1693725364.A.585.html

09/03 21:59, 2年前 , 1F
台中地院112智訴第6號刑事判決,智附民第20號刑事判決
09/03 21:59, 1F

09/03 22:02, 2年前 , 2F
一點都不常見!我沒看過教授硬跟學生搶研討會的作者順序
09/03 22:02, 2F
本案不是搶作者順序的問題吧... 是不知道被投稿

09/03 23:31, 2年前 , 3F
笑死,要搶就搶高IF的期刊/會議、專利。搶這幹嘛
09/03 23:31, 3F

09/04 16:18, 2年前 , 4F
正常就叫研究生當第一作者投稿吧
09/04 16:18, 4F

09/04 17:20, 2年前 , 5F
老實說,除了偽造簽名那個部份以外,好像都還好啊
09/04 17:20, 5F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4/2023 19:53:46

09/04 21:54, 2年前 , 6F
用功點去看判決書啦,還有很多有趣的其他事情勒~~~
09/04 21:54, 6F

09/04 21:56, 2年前 , 7F
有段敘述是:曾..以LINE與張..聯繫討論..作者排名問題
09/04 21:56, 7F
所以?判決結果是賠償沒排第一作者的損失?還是被投稿? 我都不知道現在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

09/04 23:05, 2年前 , 8F
投研討會需要簽名嗎?
09/04 23:05, 8F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5/2023 00:05:39

09/05 22:05, 2年前 , 9F
不去看判決書卻只想靠自己幻想,是能談啥?
09/05 22:05, 9F
我倒是比較懷疑你連那短短的判決書主文都沒讀完,是能談啥?中文閱讀能力嗎?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6/2023 00:52:21

09/06 20:06, 2年前 , 10F
我已引用判決書內容,你的懷疑根本沒根據,談啥能力?
09/06 20:06, 10F

09/06 20:10, 2年前 , 11F
連判決書論罪科刑法條都看不懂勒,不用談能力了啊
09/06 20:10, 11F

09/06 20:14, 2年前 , 12F
刑附民賠償是根據刑事偽造文書,不是作者序不是被投稿啊
09/06 20:14, 12F
你終於看懂了嗎 XD 但看你下面,你好像還是沒看懂!?

09/06 20:18, 2年前 , 13F
判決書主文不會有詳細事實,你到底有沒有看過判決書啊?
09/06 20:18, 13F

09/06 20:27, 2年前 , 14F
判決書所述,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你怎判斷是假的?
09/06 20:27, 14F
那是被告的說詞 告訴人並不以此求償 你到底有沒有看判決書內文... 人家告 A,你說 B,說只能用 B 判 但人家就不是告 B 啊 滑坡的莫名其妙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6/2023 22:26:30

09/07 11:06, 2年前 , 15F
國內研討會也要簽名然後還要計較作者排序?傻眼了@@
09/07 11:06, 15F

09/07 21:46, 2年前 , 16F
哪個部分是"被告的說詞"?再次證明你根本沒看判決書
09/07 21:46, 16F

09/07 21:48, 2年前 , 17F
判決書清楚寫到有曾生證人筆錄與LINE對話
09/07 21:48, 17F

09/07 21:49, 2年前 , 18F
只有你自己主觀幻想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哈~~~
09/07 21:49, 18F
我沒有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而是那並非張生提告的部分。 拜託,有點邏輯好嗎? 判決書中被告承認請曾生簽名時未通知張生,與曾生說詞一致。 這才是「偽簽」的重點。

09/07 21:52, 2年前 , 19F
我參加過的研討會,的確都有要求所有作者要簽名
09/07 21:52, 19F
告訴人認為被偽簽 => 被告主張說是慣例 => 無規則授權代簽 => 偽簽 「無規則授權」代表不論你是不是排第一作者,都是沒有授權;而當事人都有權控訴。 不能因為你覺得給一般人排第一作者很爽,那就肯定合法。 虧判決書還特別解釋什麼是慣例,又為何不符合。 好好看清楚吧 XD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01:11:38

09/08 14:37, 2年前 , 20F
改寫投稿跟作者排序的部份在學術倫理上是沒問題的,因為
09/08 14:37, 20F

09/08 14:37, 2年前 , 21F
第一作者通常應是執筆寫那篇研討會論文的那個人,明顯不
09/08 14:37, 21F

09/08 14:37, 2年前 , 22F
是那個張生。
09/08 14:37, 22F

09/08 14:39, 2年前 , 23F
有問題的是偽造簽名的部分,這是大錯特錯,錯到了違反法
09/08 14:39, 23F

09/08 14:39, 2年前 , 24F
律的程度,是偽造文書罪。
09/08 14:39, 24F
是滴~~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19:38:42

09/08 21:53, 2年前 , 25F
偽簽是事實,但理由不是不知情,而是沒協調好啊
09/08 21:53, 25F

09/08 21:55, 2年前 , 26F
一下寫"那是被告的說詞",又改成"我沒有否定"...zzz...
09/08 21:55, 26F

09/08 22:01, 2年前 , 27F
怎麼又自己否定自己寫過"是不知道被投稿"啊...
09/08 22:01, 27F

09/08 22:10, 2年前 , 28F
若曾生與張生得出作者排序結論,有邏輯的人,怎提起訴訟?
09/08 22:10, 28F
有人事後跟你討論就代表你先前同意投稿喔,你的邏輯呢 XD
還有 39 則推文
還有 17 段內文
我這句話 「是不知道被投稿」是事實結果,指的是受害當事人的敘述。 明明是說受害當事人闡述,是受害當事人的說詞。 受害當事人是被告!? 你有沒有學過主詞跟受詞 XD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09/29/2023 21:38:01

09/30 21:39, , 68F
"那是被告的說詞"是回在我寫討論作者排序下,還在凹啥啊?
09/30 21:39, 68F

09/30 21:41, , 69F
張生不知道被投稿,但張生也有跟曾生討論過作者排序啊
09/30 21:41, 69F
如前所述 討論過排序不代表授權簽名 並且根據先前說明,討論排序之發生時間包括投稿之後。 這表示即便如你所幻想的將討論排序的討論內容涵蓋同意代理簽名 也無法得出同意投稿的結果——因定案排序前便已投稿,討論排序並未於投稿前完成。 事實上判決書上便已載明相關資訊,我也已多次說明,建議你仔細閱讀。 同時,討論完排序,也應於投稿前與所有作者確認是否同意採用前版本以投稿。 我認為這才是正確的投稿流程——既然被列為作者之一,就需對內容負責。 當然,如果你認為討論完排序,第一作者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其餘作者不須兼負任何責任 ——我也只能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觀。 我並不清楚你對學術倫理的理解為何,但看起來我倆的認知極為不同。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10/01/2023 01:22:03

10/01 21:32, , 70F
討論過排序代表若達成張生接受之結果,即無此訴訟
10/01 21:32, 70F
若 P 則 Q <=> 若非 Q 則非 P 有此訴訟 => 張生沒有接受

10/01 21:36, , 71F
還"應於"勒,仍可事後同意,偽簽即改變為授權
10/01 21:36, 71F
判決書上已載明沒有事後同意

10/01 21:37, , 72F
自己還寫"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哈~~~
10/01 21:37, 72F

10/01 21:37, , 73F
真慶幸我跟你的認知極為不同
10/01 21:37, 73F
勸你多想想你自己究竟在說什麼 在我看來你就只是在不斷強調你就是如上所述的那種人而已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6.177 臺灣), 10/02/2023 14:42:28

10/02 20:55, , 74F
裝瞎的當然永遠看不到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序
10/02 20:55, 74F
我沒說沒討論吧,裝瞎的是誰 =.= 啊不對,你是幻想 XD

10/02 20:56, , 75F
若答應曾生要求,即無此訴訟,扯P Q只是不敢面對問題
10/02 20:56, 75F
那你自己說的話吧 你說說,這已經是第幾次被打臉了 自己講的話也不敢面對,笑死人

10/02 21:00, , 76F
把判決書論及的證據當成被告說詞,這是哪種人啊?哈~~~
10/02 21:00, 76F
看,又是這樣 睜眼說瞎話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6.177 臺灣), 10/03/2023 13:39:05

10/03 22:01, , 77F
最高110台上5080刑事,原來你比那5位法官厲害喔,好好笑~~
10/03 22:01, 77F

10/03 22:02, , 78F
自己裝瞎自己打臉,胡扯啥P Q,胡扯啥被告的說詞,還想凹喔
10/03 22:02, 78F

10/03 22:05, , 79F
還凹"沒說沒討論",那到底"被告的說詞"是指啥啊?
10/03 22:05, 79F
請見上述我幫你畫的時間軸 另外,我也已說明討論未完成。 這顯然地表示有進行討論 討論未完成並不等同於未討論 我不知你從何而來沒有討論的幻想 (要不你了解下什麼是滑坡謬誤 Slippery slope?) 就目前來看,也許你有下述症狀: (1) 人格界線模糊 (2) 邏輯荒謬 (3) 妄想 我個人建議你可以考慮就醫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4/2023 21:48:00

10/04 22:02, , 80F
你可以說討論未完成,我不可以說作者順位協調不成?哈~~~
10/04 22:02, 80F
麻煩看清楚你自己的推文

10/04 22:03, , 81F
你應該幫被告去跟檢察官法官講"討論未完成",太好笑了~~~
10/04 22:03, 81F
判決書已載明,且我上也早已幫你整理。 另外,看清楚我的原文 討論過排序不代表授權簽名 並且根據先前說明,討論排序之發生時間包括投稿之後。 這表示即便如你所幻想的將討論排序的討論內容涵蓋同意代理簽名 也無法得出同意投稿的結果——因定案排序前便已投稿,討論排序並未於投稿前 完成。 事實上判決書上便已載明相關資訊,我也已多次說明,建議你仔細閱讀。 以及更前面還有我幫你整理的時間軸。

10/04 22:04, , 82F
我建議你不用去就醫了,自訂標準自訂邏輯,這沒救了啊
10/04 22:04, 82F

10/04 22:05, , 83F
只敢扯P Q,卻裝瞎裝傻不去問到底有幾層P Q...zzz...
10/04 22:05, 83F
你可能還不太了解地球的邏輯 辛苦你了 同先前所言 請不要只會伸手,自己的作業自己寫。

10/04 22:07, , 84F
你的症狀就只有一個:胡扯!連判決書都不看還敢扯!
10/04 22:07, 84F

10/04 22:11, , 85F
看來你真的不了解滑坡謬誤,自認偽造簽名即觸犯偽造文書
10/04 22:11, 85F
我並沒有說偽造簽名必然成立偽造文書 我上已說明當事人沒有同意才是主因 同時,根據你的推文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果。 遺憾的是,你使用的邏輯與地球人不同。

10/04 22:12, , 86F
該案判決文不看,最高法院的判決也不看,就只是自己認定
10/04 22:12, 86F

10/04 22:17, , 87F
寫出"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真的符合那三種症狀,哈~~
10/04 22:17, 87F
看你邏輯都如此與人不同 活在自己的世界,生活想必很辛苦吧? 官司打輸了就這麼難過嗎?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5/2023 13:22:15

10/05 20:45, , 88F
你自己活在自己的世界,連判決文都看不懂,哈~~~
10/05 20:45, 88F

10/05 20:46, , 89F
要你多想想多看判決書,看來真的太難了啊,唉...
10/05 20:46, 89F

10/05 20:55, , 90F
https://reurl.cc/eddoyx 哈,連板規都看不懂的胡扯咖
10/05 20:55, 90F
謬誤真多 這次這個叫不相干的謬誤 fallacies of relevance

10/05 20:56, , 91F
看來真的不該勉強你太多...
10/05 20:56, 91F
單單一篇文章的推文你就寫出一堆問題 這樣的人讀判決書想必也是白讀吧 XD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6/2023 12:54:52
文章代碼(AID): #1az3AqM5 (PhD)
文章代碼(AID): #1az3AqM5 (Ph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