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9/02/4415390_1_1.jpg
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
,可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市一所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後,指示另一碩
士研究生,將此論文從100多頁刪減至10多頁,再冒簽張的名字,以自己、曾姓研究生與
張共三人之名投稿參加學術研討會,被張發現提告,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
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某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
,2022年6月完成碩士論文之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第十三屆設計創新暨應用學術
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明知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是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文字著作,未經張同意或授權,將此論文傳送予他指導的另一曾姓
研究生,且把原本100餘頁的論文內容刪減為10頁後,以他自己名字、曾姓研究生與張的
名字,掛名三人投稿發表,曾姓研究生聯繫張,張於2022年9月15日上網查閱而得知,羅
姓系主任(副教授)才申請撤回投稿。
此案經張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提告,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罪偵查起
訴。
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言,未經張的同意或授權,但他矢口否認有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他辯稱,「我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學
校要求之畢業論文之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我沒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後來我已經
撤回投稿了」。
台中地院認為,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指示不知情的曾姓研究生,刪減張的論文之外,在
「作者簽名處」欄位,偽簽張的署名,透過電子郵件將報名表傳送至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報
名;及自行以電子郵件將論文的電子檔上傳至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構成要件。
法官強調,羅姓系主任(副教授)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據此判刑4月,可易科罰
金與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5390
6.備註:
怎麼說呢
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 @.@
(啊當然是違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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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音樂都 wav
看影片都 avi
看圖檔都 bmp
拍張照都 r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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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33.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D/M.1693725364.A.585.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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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是搶作者順序的問題吧...
是不知道被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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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4/2023 19: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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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判決結果是賠償沒排第一作者的損失?還是被投稿?
我都不知道現在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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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5/2023 0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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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比較懷疑你連那短短的判決書主文都沒讀完,是能談啥?中文閱讀能力嗎?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6/2023 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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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終於看懂了嗎 XD
但看你下面,你好像還是沒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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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被告的說詞
告訴人並不以此求償
你到底有沒有看判決書內文...
人家告 A,你說 B,說只能用 B 判
但人家就不是告 B 啊
滑坡的莫名其妙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6/2023 2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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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而是那並非張生提告的部分。
拜託,有點邏輯好嗎?
判決書中被告承認請曾生簽名時未通知張生,與曾生說詞一致。
這才是「偽簽」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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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認為被偽簽 => 被告主張說是慣例 => 無規則授權代簽 => 偽簽
「無規則授權」代表不論你是不是排第一作者,都是沒有授權;而當事人都有權控訴。
不能因為你覺得給一般人排第一作者很爽,那就肯定合法。
虧判決書還特別解釋什麼是慣例,又為何不符合。
好好看清楚吧 XD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0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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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滴~~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19: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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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事後跟你討論就代表你先前同意投稿喔,你的邏輯呢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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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有看判決書,不錯 :-)
判決書內容正是說道聯繫討論排名是在投稿發生之後
當然,也許是有人看不懂「嗣經」是指「之後」而非「之前」的意思。
畢竟中文博大精深嘛!
事情發生順序是
被告投出 (111/8/31)
-> 曾生與張生討論排名 (Line)
-> 張生發現被投 (111/9/15)
-> 張生要求撤回 (111/9/16)
該 Line 討論的日期為 111/9/7--15
即便要扯討論排序時有順帶確認同意也不對,因為已經投出了嘛~~
嚷嚷著要人看判決書,結果...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9/2023 05:20:30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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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P 則 Q,若非 Q 則非 P 也不會喔 XD
你怎麼得出這種奇葩結論的,會不會太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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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看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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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多動動腦吧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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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前同意就不算偽造了好嗎,那叫做授權代簽。
你沒看判決書對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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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選擇不告,是當事人不予追究,不代表合法。
這是告訴乃論,屬於當事人是否要爭取權益的自主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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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看清楚是誰提出那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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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前面的言論
我就推論你覺得若排除作者排序問題後,這種類型的代簽沒有任何疑義。
還能不常見嗎,這裡不就有一個活生生覺得沒差的案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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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意見可自己列啊
我滴媽,前面都已經幫你補充好幾次了
伸手牌耶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9/2023 2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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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多想想
還有,看不懂沒關係
但不要只會伸手要別人跟你解釋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1/2023 1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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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看看,多想想,多翻翻
先入為主並不會改變判決書內容
你連主詞和受詞都會弄反了,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
為我國教育感到悲傷嗎?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2/2023 2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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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鬥、戰鬥,你要戰鬥!
怨天尤人使你堅強,使你永不放棄!
起身吧,奮鬥吧,想像就是你的超能力!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6.233 臺灣), 09/12/2023 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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