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9/02/4415390_1_1.jpg

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
,可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市一所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後,指示另一碩
士研究生,將此論文從100多頁刪減至10多頁,再冒簽張的名字,以自己、曾姓研究生與
張共三人之名投稿參加學術研討會,被張發現提告,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
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某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
,2022年6月完成碩士論文之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第十三屆設計創新暨應用學術
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明知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是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文字著作,未經張同意或授權,將此論文傳送予他指導的另一曾姓
研究生,且把原本100餘頁的論文內容刪減為10頁後,以他自己名字、曾姓研究生與張的
名字,掛名三人投稿發表,曾姓研究生聯繫張,張於2022年9月15日上網查閱而得知,羅
姓系主任(副教授)才申請撤回投稿。
此案經張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提告,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罪偵查起
訴。
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言,未經張的同意或授權,但他矢口否認有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他辯稱,「我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學
校要求之畢業論文之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我沒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後來我已經
撤回投稿了」。
台中地院認為,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指示不知情的曾姓研究生,刪減張的論文之外,在
「作者簽名處」欄位,偽簽張的署名,透過電子郵件將報名表傳送至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報
名;及自行以電子郵件將論文的電子檔上傳至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構成要件。
法官強調,羅姓系主任(副教授)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據此判刑4月,可易科罰
金與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5390
6.備註:
怎麼說呢
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 @.@
(啊當然是違法啦~~)
--
聽音樂都 wav
看影片都 avi
看圖檔都 bmp
拍張照都 ra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33.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D/M.1693725364.A.585.html
噓
09/03 21:59,
2年前
, 1F
09/03 21:59, 1F
→
09/03 22:02,
2年前
, 2F
09/03 22:02, 2F
本案不是搶作者順序的問題吧...
是不知道被投稿
推
09/03 23:31,
2年前
, 3F
09/03 23:31, 3F
推
09/04 16:18,
2年前
, 4F
09/04 16:18, 4F
推
09/04 17:20,
2年前
, 5F
09/04 17:20, 5F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4/2023 19:53:46
噓
09/04 21:54,
2年前
, 6F
09/04 21:54, 6F
→
09/04 21:56,
2年前
, 7F
09/04 21:56, 7F
所以?判決結果是賠償沒排第一作者的損失?還是被投稿?
我都不知道現在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
推
09/04 23:05,
2年前
, 8F
09/04 23:05, 8F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5/2023 00:05:39
噓
09/05 22:05,
2年前
, 9F
09/05 22:05, 9F
我倒是比較懷疑你連那短短的判決書主文都沒讀完,是能談啥?中文閱讀能力嗎?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6/2023 00:52:21
噓
09/06 20:06,
2年前
, 10F
09/06 20:06, 10F
→
09/06 20:10,
2年前
, 11F
09/06 20:10, 11F
→
09/06 20:14,
2年前
, 12F
09/06 20:14, 12F
你終於看懂了嗎 XD
但看你下面,你好像還是沒看懂!?
噓
09/06 20:18,
2年前
, 13F
09/06 20:18, 13F
→
09/06 20:27,
2年前
, 14F
09/06 20:27, 14F
那是被告的說詞
告訴人並不以此求償
你到底有沒有看判決書內文...
人家告 A,你說 B,說只能用 B 判
但人家就不是告 B 啊
滑坡的莫名其妙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6/2023 22:26:30
推
09/07 11:06,
2年前
, 15F
09/07 11:06, 15F
噓
09/07 21:46,
2年前
, 16F
09/07 21:46, 16F
→
09/07 21:48,
2年前
, 17F
09/07 21:48, 17F
→
09/07 21:49,
2年前
, 18F
09/07 21:49, 18F
我沒有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而是那並非張生提告的部分。
拜託,有點邏輯好嗎?
判決書中被告承認請曾生簽名時未通知張生,與曾生說詞一致。
這才是「偽簽」的重點。
→
09/07 21:52,
2年前
, 19F
09/07 21:52, 19F
告訴人認為被偽簽 => 被告主張說是慣例 => 無規則授權代簽 => 偽簽
「無規則授權」代表不論你是不是排第一作者,都是沒有授權;而當事人都有權控訴。
不能因為你覺得給一般人排第一作者很爽,那就肯定合法。
虧判決書還特別解釋什麼是慣例,又為何不符合。
好好看清楚吧 XD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01:11:38
推
09/08 14:37,
2年前
, 20F
09/08 14:37, 20F
→
09/08 14:37,
2年前
, 21F
09/08 14:37, 21F
→
09/08 14:37,
2年前
, 22F
09/08 14:37, 22F
推
09/08 14:39,
2年前
, 23F
09/08 14:39, 23F
→
09/08 14:39,
2年前
, 24F
09/08 14:39, 24F
是滴~~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19:38:42
→
09/08 21:53,
2年前
, 25F
09/08 21:53, 25F
→
09/08 21:55,
2年前
, 26F
09/08 21:55, 26F
噓
09/08 22:01,
2年前
, 27F
09/08 22:01, 27F
噓
09/08 22:10,
2年前
, 28F
09/08 22:10, 28F
有人事後跟你討論就代表你先前同意投稿喔,你的邏輯呢 XD
還有 39 則推文
還有 17 段內文
我這句話
「是不知道被投稿」是事實結果,指的是受害當事人的敘述。
明明是說受害當事人闡述,是受害當事人的說詞。
受害當事人是被告!?
你有沒有學過主詞跟受詞 XD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09/29/2023 21:38:01
噓
09/30 21:39, , 68F
09/30 21:39, 68F
→
09/30 21:41, , 69F
09/30 21:41, 69F
如前所述
討論過排序不代表授權簽名
並且根據先前說明,討論排序之發生時間包括投稿之後。
這表示即便如你所幻想的將討論排序的討論內容涵蓋同意代理簽名
也無法得出同意投稿的結果——因定案排序前便已投稿,討論排序並未於投稿前完成。
事實上判決書上便已載明相關資訊,我也已多次說明,建議你仔細閱讀。
同時,討論完排序,也應於投稿前與所有作者確認是否同意採用前版本以投稿。
我認為這才是正確的投稿流程——既然被列為作者之一,就需對內容負責。
當然,如果你認為討論完排序,第一作者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其餘作者不須兼負任何責任
——我也只能說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觀。
我並不清楚你對學術倫理的理解為何,但看起來我倆的認知極為不同。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33.88 臺灣), 10/01/2023 01:22:03
噓
10/01 21:32, , 70F
10/01 21:32, 70F
若 P 則 Q <=> 若非 Q 則非 P
有此訴訟 => 張生沒有接受
→
10/01 21:36, , 71F
10/01 21:36, 71F
判決書上已載明沒有事後同意
→
10/01 21:37, , 72F
10/01 21:37, 72F
→
10/01 21:37, , 73F
10/01 21:37, 73F
勸你多想想你自己究竟在說什麼
在我看來你就只是在不斷強調你就是如上所述的那種人而已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6.177 臺灣), 10/02/2023 14:42:28
噓
10/02 20:55, , 74F
10/02 20:55, 74F
我沒說沒討論吧,裝瞎的是誰 =.=
啊不對,你是幻想 XD
→
10/02 20:56, , 75F
10/02 20:56, 75F
那你自己說的話吧
你說說,這已經是第幾次被打臉了
自己講的話也不敢面對,笑死人
→
10/02 21:00, , 76F
10/02 21:00, 76F
看,又是這樣
睜眼說瞎話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6.177 臺灣), 10/03/2023 13:39:05
噓
10/03 22:01, , 77F
10/03 22:01, 77F
→
10/03 22:02, , 78F
10/03 22:02, 78F
噓
10/03 22:05, , 79F
10/03 22:05, 79F
請見上述我幫你畫的時間軸
另外,我也已說明討論未完成。
這顯然地表示有進行討論
討論未完成並不等同於未討論
我不知你從何而來沒有討論的幻想
(要不你了解下什麼是滑坡謬誤 Slippery slope?)
就目前來看,也許你有下述症狀:
(1) 人格界線模糊
(2) 邏輯荒謬
(3) 妄想
我個人建議你可以考慮就醫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4/2023 21:48:00
噓
10/04 22:02, , 80F
10/04 22:02, 80F
麻煩看清楚你自己的推文
→
10/04 22:03, , 81F
10/04 22:03, 81F
判決書已載明,且我上也早已幫你整理。
另外,看清楚我的原文
討論過排序不代表授權簽名
並且根據先前說明,討論排序之發生時間包括投稿之後。
這表示即便如你所幻想的將討論排序的討論內容涵蓋同意代理簽名
也無法得出同意投稿的結果——因定案排序前便已投稿,討論排序並未於投稿前
完成。
事實上判決書上便已載明相關資訊,我也已多次說明,建議你仔細閱讀。
以及更前面還有我幫你整理的時間軸。
→
10/04 22:04, , 82F
10/04 22:04, 82F
→
10/04 22:05, , 83F
10/04 22:05, 83F
你可能還不太了解地球的邏輯
辛苦你了
同先前所言
請不要只會伸手,自己的作業自己寫。
→
10/04 22:07, , 84F
10/04 22:07, 84F
噓
10/04 22:11, , 85F
10/04 22:11, 85F
我並沒有說偽造簽名必然成立偽造文書
我上已說明當事人沒有同意才是主因
同時,根據你的推文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果。
遺憾的是,你使用的邏輯與地球人不同。
→
10/04 22:12, , 86F
10/04 22:12, 86F
噓
10/04 22:17, , 87F
10/04 22:17, 87F
看你邏輯都如此與人不同
活在自己的世界,生活想必很辛苦吧?
官司打輸了就這麼難過嗎?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5/2023 13:22:15
噓
10/05 20:45, , 88F
10/05 20:45, 88F
→
10/05 20:46, , 89F
10/05 20:46, 89F
噓
10/05 20:55, , 90F
10/05 20:55, 90F
謬誤真多
這次這個叫不相干的謬誤 fallacies of relevance
→
10/05 20:56, , 91F
10/05 20:56, 91F
單單一篇文章的推文你就寫出一堆問題
這樣的人讀判決書想必也是白讀吧 XD
※ 編輯: Glamsight (1.164.135.30 臺灣), 10/06/2023 12:54:52
PhD 近期熱門文章
11
44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5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