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人員保障法問題
※ 引述《dkk (shu)》之銘言:
: 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 限。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 上述兩法條如同時發生應如何遵守
: 例如:長官下達之命令可能違法,下屬已告知長官,而長官逕以書面方式下達該命令
: 則此時下屬應執行該命令抑或執行該命令???
: 現今職務上碰到這樣的情況應如何辦理呢
命令合法時公務員據以執行,依刑法第21條第2項本文,自得阻卻違法
惟若命令違法時,公務員據之執行,是否仍得阻卻違法,便有爭議
以下分形式違法及實質違法二種情形來討論:
一、形式違法
通說認為命令形式違法,公務員為之即不能阻卻違法。
以下節錄20年上字第1052號判例內容
「下級公務員於其職務內事項,固有服從上級公務員命令之義務,
若其命令之形式要件未備,而聽從實施,及不得主張為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本案據上訴人所述,僅係依據口頭命令,形式要件既不具備,竟爾聽從實施,
要不能免共犯之責」
所以說,當你認為該命令違法時,一定要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
先取得書面命令,不然出事時,極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共犯。
那取得書面命令是不是就是救命仙丹?從而免責,尚須考量實質違法
二、實質違法
即命令之內容違反法律之規定或法律之基本原則,這裡的問題,
其實也就是在問,下級公務員對於上級公務員所發布的命令,
負有如何程度的審查義務
通說認為,下級公務員不應負有審查命令實質上是否違法之義務,
否則不但妨礙行政效率、紊亂行政體系,並使權責混淆。
因此上級公務員之命令只要具有合法之形式,下級公務員據以執行,
即足以阻卻違法,至於命令實質上是否合法在所不問。
惟下級公務員若明知命令實質上違法而仍執行時,自不能阻卻違法
據上論結
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限於為其職務上行為,且非明知命令違法者,
始在不罰,當你認為命令有違法之虞,一定要有書面命令
接下來,就是每個人對於合法或違法的認知了
如果你找不出明顯而重大的違法事由,那就放手去做吧
萬一將來出事,把書面命令拿出來當證據(記得影印一份帶回家)
並把自己認為可能合法的理由向檢察官陳述,即便沒有阻卻違法
在判斷罪責要素時,也有可能因無可歸責之事由而不罰。
當然如果你明知違法或可得而知之(例如:明顯圖利他人)
不論有無書面命令,你都要抱定只負行政責任,絕不負刑事責任
萬一被處分(申誡、小過),再尋救濟管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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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2:3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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