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對於這段釋字想請教人事人員的解答
※ 引述《talenthun (talenthn)》之銘言:
: ※ 引述《tsailk (Dan)》之銘言:
: 我想原PO把各種年資搞混了.只認為年資只有一種! 其實他只在意休假年資!!
: : 1.敘薪年資認定在銓敘部.以銓審函上寫的為準!
: : 2.退休年資認定在退撫基金管理委員,他們會計算要補繳多少錢!
: : 3.公保年資認定在中信局,繳多少年就算多少基數!跟上面退休年資是2碼事.
: : 4.勞保是勞保局管的,法條是說保留勞保年資部分,跟公保之間無關(無轉換關係)
: : 5.休假年資認定是人事單位,如果是曾經在公家機關服務都算,連當兵也算
: : 重點是上一個單位離職日跟現在單位報到日有無一樣,沒有就等一年後,再採計!!
: : 我想原po先拿敘薪年資法條來問,結果大家又將公保年資跟退休年資法條來混.
: : 其實原po要問休假年資!!
: : 我猜原po同事因為休假年資沒有中斷,所以獲得採計.(不管是不是自行招考身分)
: : 而原PO可能是中斷年資不被採計!!
: 原來光是年資就那麼多項,我是最近幾年中油自行招考的勞工身分員工,
: 我只要休假可以併計就行了,其餘的就不管了,看到tsailk長官回覆的第五項
: 讓我又有信心了,下星期一再來問一下局裡的人事,可不可以併計休假年資
: 如果不行的話,那就算了,我也不好意思一直魯人家,還是一句話,非常感謝
: 各位長官的回答,謝謝
這篇給你參考拉...寫得很清楚了
發文單位:銓敘部
發文字號:(79) 台華法一字第0399128號
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5 月 11 日
資料來源: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二) (84年8月版) 第 1469 頁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2、9 條
要 旨:第一則
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轉任公
務人員時可否併計休假
第二則
工友(含技工、駕駛)轉任公務人員時,可否併資休假疑義
資料來源: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三) (八十四年八月版)第 3593 頁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因退休、退職或資遣再任及辭
職再任年資未銜接,須服務滿一年後,始準將其再任前之任職年資併計休
假。」本案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
工),同意自民國七十九年起比照上述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
,且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二條不予休假之情事時,始准將其轉任前之
服務年資併計休假。惟前述三種人員之服務年資,於依法退休或撫卹時,
不得據以要求併計。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9、12 條(83.08.05)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各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於轉
任公務人員時,其服務年資同意自民國七十九年起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九條規定併計休假,惟前述三種人員之服務年資,於依法退休或撫
卹時,不得據以要求併計。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9 條(83.08.05)
文單位: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北府人二字第0910426809號
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秋字第 5 期 58-59 頁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7 條
要 旨:有關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於年中調至行政機關,年資銜接者,共休假日數核
給等疑義一案
主 旨:有關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於年中調至行政機關,年資銜接者,共休假日數核
給等疑義一案,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處地字第
○九一○三○○一八八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附 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處地字第○九一○三○○一八八號
主 旨:關於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於年中調至行政機關,年資銜接者,其休假日數核
給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九一府人考字第九一一二○○二三一九
號函。
二 本局曾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局考字第○三八二一六號書
函釋案例略以,查銓敘部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七日八二臺華法一字第○
八三二一三四號函釋規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兼具公務人員
及勞工身分者,於年度中調至行政機關,年資銜接者,當年即可併資
休假,其調任後休假日數之核給,自應以併計年資後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八條(按現為第七條)規定,計算其當年應休假之日數後,扣
除當年於原事業機構已實施之休假日數(含已發給之不休假加班費日
數)之餘日為準。復查「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第一點規定,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
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當年應休而未
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準此,公務人員轉任後休假日數,
應以併計年資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計算當年應休假
之日數後,扣除其當年於臺灣電力公司已休假日數之餘日核給休假,
並依上開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實施強制休假十四日,強制休假日數並應
扣除其於臺灣電力公司已休假日數。
三 依上開規定,本案程員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
營業處轉任行政機關,因年資銜接,其休假日數應以併計年資後,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計算其當年應休假之日數後,扣除其
當年於轉任前已休假日數(含已發給之不休假加班費日數)之餘日核
給休假,並依上開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實施強制休假十四日,強制休假
日數應扣除其於轉任前已休假之日數(含已發給之不休假加班費日數
)。又程員於轉任前休假日數(十八日)已超過應強制休畢之日數(
十四日),轉任後如再請國內休假,依上述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規定
,應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7 條(9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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