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社區協會的設備報銷處置疑問?
各位公職前輩們好:
家父本身非公務員,因熱心而身兼社區發展協會之總務,
因協會設立之初,經縣政府撥款採購了監視器和電視等設備皆已達7年之久,
前些日子去檢查設備,發現有部份設備毀損且修繕費用過鉅,
因此想要申請設備報廢。
疑問是:
1:電器設備是否有規定的使用年限才准報廢呢?
2:申請報廢是不是要寫"函"或"公文"通報縣政府呢?
3:經報廢後的設備是否就可以送給資源回收廠? 或要找哪個單位保管?
4:縣政府內處理社區發展協會業務,應該是哪個單位呢?
問題不少,懇請知曉的大大給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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