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升等問題
考績法第11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
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請問這上面的第一項是不是沒有規定要連續兩年甲才可以升等?為什麼有的資料寫要連續
?
甲甲-升
乙甲乙-升
甲乙甲也可以升嗎?(如果不能升,他的考績比上一位好,反而不能升?)
如果這個職等才做兩年
之前三年考績是甲乙甲是不是就不能升等了?
如果委三權理委四升到委四,
委三到委四這幾年都是算四職等嗎?是看缺的職等嗎?
還有考績通知書沒升等
但是銓敘部有升等
應該以哪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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