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政府機關財產借用或買賣問題
小弟最近被一筆財產的問題困擾 墾請大家幫忙
事情經過如下:
單位主管在前幾天帶了一個其他單位的人來跟商借我所保管的財產(平常沒在用但未過報
廢年限)
,當天那些財產就被載走了(體積不算小,價值數十萬),過沒多久財產管理人員說這樣違
反財產
管理規則,單位間的借用必須訂借用契約與公文才可以外借其他單位,而且最近正在做財
產盤點
,希望能將財產點清楚再做借用。以下是財產管理人員的給我的建議:
1.請對方將財產運回,點清楚後再請對方來文並等雙方訂定契約後再借取這批財產
(可是這批財產搬運不易,對方不一定肯幫忙,而且對主管很難交代)
2.這批財產去了應該就不會回來,可以移撥或經由買賣程序交給對方保管,請問具
體上有什麼作法呢?
3.對方搬走的財產其中一部份早已經報廢,只是沒清理掉,可是如果要借他們這些
報廢的財產並沒有編號,請問該如何處置?
財產管理人員跟我說東西是我在保管,也是我借出去的,希望我能處理這件事,可
是財產管理方面我不是很了解,請問這樣的情況小弟該怎麼處理比較好??拜託大家
給我一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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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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