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申請補訓期限一問
各位前輩好,
我想請教有關於「申請補訓期限」的問題,
不知道有無前輩有類似經驗,或者熟荏相關作業,
可以提供一些意見給我,謝謝。
>>>>我目前的情形:
我是95年高考正額人員,
分發當時即以進修碩士之理由申請保留。
直到今年(98年)7月底 甫經論文口試,
但目前因為論文修改、學校審查等程序尚未辦妥,
預計10月中始能完成程序,並取得該紙畢業證書。
而經詢問學校教務單位,屆時畢業證書上記載畢業日期將為「98年7月」。
>>>>我的疑問為:我最晚應於何時提出補訓?
(因為個人因素,希望能得知至遲的期限)
我之前曾電詢過文官培訓所,
承辦人員告知期限為「98年10月31日前」,
但我有些疑惑,這樣會不會與我在95年當時,
因進修碩士申請保留「最多可保留3年」之規定衝突?
(印象中當時是95年9月底~10月初寄出保留申請的)
培訓所人員電話中回答我,因為「畢業證書上記載的時點」是「新的時點」,
所以「從新規定」不會衝突。
這種說法有沒有問題呢?
因為我很擔心是一面之詞,屆時影響到受訓資格。
在此先謝謝看完問題,以及給予指教的各位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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