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16、17條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imperious)時間15年前 (2009/10/19 22:55), 編輯推噓3(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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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 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在下是採購單位小小承辦人員 最近機關內有個採購案「疑似」違反不得分批辦理之規定 (註:疑似的意思在這裡指,大家其實都知道,只是沒有一槍打死的證據) (聽說有個函示說不可以在網路上討論案情,所以細節就不說了,反正我認為是這樣) 於是便敘明理由 退回請請購單位研議 不料疑似觸怒某職稱為技正之類的幕後影武者 為什麼說他是影武者呢? 因為這些「疑似」分批採購的案件都是他老人家在主導 文件上卻不見他半個章 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可以過得這麼爽 在下今日上午剛好休假 下午回到辦公室聽說該技正親赴本單位辦公室興師問罪 剛好在下的主管也開會去 兩個都逃過一劫 資深同事建議我小心一點、最近有假就請一請(這個建議我喜歡) 那位影武者好像來頭不小的樣子 我不知道主管的態度是怎樣 可是主管的主管好像有意把這個案子搓掉 而最後會蓋決行章的人還不知道有這件事情 就算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我也不喜歡這樣被壓著蓋章 這時候我可以用上述法條自保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47.70

10/19 23:10, , 1F
這個請洽之前板上那位和北市府槓上的仁兄...
10/19 23:10, 1F

10/20 05:59, , 2F
看樣子你們好像是受會單位吧 以前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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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6:00, , 3F
看主計簽意見末後加陳奪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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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9:06, , 4F
把球做給會計去殺,採購只是小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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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2:46, , 5F
我覺得很多老人都不太把採購法當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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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2:14, , 6F
我們主計常說 為什麼你們採購都沒有主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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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2:15, , 7F
每次都要主計當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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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子在主計剛好是不同人承辦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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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2:16, , 9F
根本可以賴得一乾二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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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1:57, , 10F
1.因為會計本來就是壞壞...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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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1:58, , 11F
2.會計是一條鞭,機關首長無法濫權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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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1:59, , 12F
採購哪來的"主見",我們每次採購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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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1:59, , 13F
卻都死在會計,之前還親自去請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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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1:59, , 14F
會計主任才肯蓋章過關,你說,會計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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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2:00, , 15F
連機關首長都過的東西,會計拿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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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2:00, , 16F
就可以隨便踢回去你的請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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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09:20, , 17F
有假就請一請,唉!真好
10/23 09:20, 17F

12/09 16:32, , 18F
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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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t7tjTm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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