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招標文件的編寫是規定在那項採購法呢?如ꨠ…
在下沒招標過,但有投標經驗。
好奇的是,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可由採購單位自行撰寫,也可委外辦理。
政府採購法,似乎沒有規定了採購文件的撰寫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現在有個政策,是要求所有的公共建築,都注重建築藝術,
該如何執行呢?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3005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
代標的者。 ~~~~~~~
還有另一個法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0073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民國 88 年 05 月 06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
用
之計算方式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設計競賽,指機關為採購之目的,徵
(我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沒找到第十款,有人找到嗎?)
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並依其完整
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性,擇定優勝作品及廠商之程
序。
前項設計競賽之標的,包括藝術品、圖形、標誌、徽章、標章、資訊網頁
、名稱、標語、廣告、海報、文宣、推廣活動、服裝、字幕、音樂、影像
、牌樓、空間或場所布置、造形、造景、裝修、裝潢及其他與發揮創意有
關者。
上面的評選辦法,好像有一點問題。是中華民國的法律常有這種邏輯不清楚的情形嗎?
那只有藝術品,才能適用此辦法嗎?
如果我要的是,一座很美的橋,有很美的配色,獨特結構,要用那條法律呢?
如果今天,馬總統下令,所有公共公程,都要有安滕忠雄的風格,
行政院公共公程委員會,該由何處著手呢?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
方案一:
1. 找法規委員會,邱秋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門委員兼執行祕書)小姐,
商討該如何研擬新的採購法或命令。
2. 送交立法院審議。
方案二:
1. 找選民提出訴願,交由訴願審議委員會,邱秋菊小姐,審議政府採購法或命令。
2. 送交立法院審議。
大家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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