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有關履約保證金的疑問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temuro)時間9年前 (2016/07/06 20:40), 編輯推噓1(1021)
留言22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想請問大家一下 新北市的投標須知範本裡面有講到關於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繳的規定 「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妥保證金者,每逾1日,本機關得處以決標金額5/10000之懲 罰性違約金,並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惟最多處罰累計總金額為決標金額75/10000為限」 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因為投標須知也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 想請問說如果廠商真的逾期未繳了 機關應直接依照投標須知的規定,以75/10000為限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還是要先訂期限通知廠商並命其補正呢? 感謝各位前輩的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6.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67808827.A.B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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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綜合起來的意思是 不準時繳該罰,但為了不輕易的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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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機關盡量可以讓廠商補正履約保證金 俾利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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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該是 限定期限通知廠商來訂約 可以訂 但要罰錢 接受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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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事,罰照罰,15天到了還不繳就解約,沒繳沒所謂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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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照新北市的須知範本,逾期未繳是先處懲罰性違約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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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罰滿15天了還是沒繳,那機關就解除契約,如果標案有需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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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者,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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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懲罰性違約金跟押標金是否應屬不同性質?如果押保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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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是為避免機關動輒沒收廠商押標金,而課以機關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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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命廠商補正,那廠商如果以此為主張應給予補正,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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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變成廠商高興違約就違約,反正補正就好,而機關卻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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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保辦法什麼時候變成怕機關亂沒收押標金?是怕得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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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不履約吧!所以18條都講逾期不受理了,你管廠商怎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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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要用但書,需要就上法院機關不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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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管廠商死活,依法行政,按照契約走,不爽叫他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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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內沒看到解約的文字,是新北市範本其他條款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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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範本的用字是"得"處違約金,押保18的用字是"應"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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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其補正,我覺得定期限叫廠商補正,即使解約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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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也盡到該盡的催告責任,另可再參考押保辦法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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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險的話,一決標就書面通知廠商要繳履保和不繳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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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廠商如果連繳都沒有繳,這樣還能構成補正嗎?補正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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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至少他們有來繳納的動作,只是不合乎規定吧(個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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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VFmxkS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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