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指定買mac電腦 有沒有違採購法?
※ 引述《lingpxs (Kelly Lin)》之銘言:
: 你有特定意用途非蘋果電腦或非OSX不可的話
: 就簽限制性招標比較保險
: 如果沒把意圖必要性寫出來
: 又在開出的規格上限制住
: 導致市場只有蘋果電腦符合
: 而蘋果又不是一般電腦設備供應商能供貨的
: 那很容易被檢舉意圖綁標
: 採購的規格不是自己想像 或照抄DM的內容
: 是你先參考蒐集市面上大部分的DM規格
: 找出滿足你業務需求的部分
: 並確保訂出來的規格不會只有一家或特定品牌的專簽業者才能提供
: 如果規格只有一家
: 那最好敘明為何一定要這個規格才能達到業務需求
: 才能對沒辦法吃到單的廠商說
: "朕沒給的 你不能吃"
: ※ 引述《wurh (wurh)》之銘言:
: : 請問如果採買電腦指定蘋果電腦,是不是有違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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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4.
這個問題應是「機關可否以招標方式採購指定廠牌或型號之財物」
機關採購MAC、原廠碳粉匣、特定型號cpu……皆屬上開範疇
我分享目前的想法供板友參考,但不一定正確,僅係個人見解: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情形:
GPL26:「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
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亦即,機關如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欲指定廠牌,則須載明同等品字樣,並依GPL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載明同等品審查時點,方符GPL26之規範。
執行方式如下:
1.公開招標
A.須載名同等品:例如採購桌上型電腦,指定零組件CPU須為intel i5-8400以上(或同等品)
B.載明同等品審查時點(投標時提出、履約時提出)
C.考量是否有限制競爭之情事:該商品是否易於取得、廣為市場流通,確保競爭性(即不僅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
2.限制性招標(各款構成要件須符合方得辦理)
(補充:工程企字第○九七○○二七八一四○號函請一併參考)
A.可指定廠牌,且「無須」載明同等品:依據為工程會工程企字第10400325510號函說明四:「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其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23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徵求受邀廠商,則無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之必要。」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刷機原廠油墨、版紙及零配件(案號:LP5-107011)即指定廠牌產品,且無載名同等品,可資佐證。其係以GPL22-1-4限制性招標並公開於採購網,徵求廠商(代理商、經銷商等)投標。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依據工程會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一○八號函說明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三項之規定。」
1.不適用GPL26,即可指定廠牌、無須載明同等品
2.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
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以上供板友參考
僅係簡述,歡迎討論、指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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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22-1-4為:「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如何闡述採購有「相容或互通」之需要,且「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屬機關自行認定之權責。
常見情況採購態樣為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電梯車竣工後續維護契約及原廠財物採購契約
皆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惟原供應廠商尚包括「分包商」
工程企字第九○○二一○八四號函:旨揭條款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其可供應之廠商非屬獨家者,請依本會九十年三月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OOO七二二二號函釋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招標程序辦理
工程企字第九OOO七二二二號函: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十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另工程企字第○九七○○○七一一五○號函(注意,該函因禁止機關依22-1-4及細則23-1辦理公告,使機關採購窒礙難行,已停止適用,惟仍有參考性):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有誤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洽非「原供應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致該廠商得標後因原供應廠商拒絕供貨致無法履約之情形,影響採購效率。……三、個案採購如非屬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應另依本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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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函釋係主管機關對法令適用之疑義作成之解釋函,具有抽象規範之性質,且通案拘束行政機關,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
另有關2A(以限制性招標公告上網者無須載明同等品),
尚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可供參考,一、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因該注意事項為GPL26之細部執行方式,則可反向推論工程會似將「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招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排除於第26條之適用範圍外。
※ 編輯: OolightoO (1.163.84.193), 08/24/2018 06:20:49
※ 編輯: OolightoO (1.163.84.193), 08/24/2018 06: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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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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