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代操勞動基金竟炒股削8000萬!統一投信2經理人收押禁見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光明之子 真理三光)時間4年前 (2021/10/02 23:2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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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43 我想問的是 105-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 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看起來是因為自己獲利且操作基金虧太多被抓 所以自己或獲利基金也獲利就沒事 所以是因為他太本笨選錯標的嗎? 而且一大筆基金投入 他早進早出也才賺一些 況且基金投資有賺有賠 這樣最後會有罪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8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33188332.A.AA2.html

10/03 11:20, 4年前 , 1F
”違背其職務“
10/03 11:20, 1F
文章代碼(AID): #1XM7digY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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