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職板板規 (2022.5.2版本修) 置底
一、總則章
(一)本板討論範圍係為中華民國政府部門國家
政策、公務措施及相關公共議題,例外允
許討論外國政府部門相關,盼能學習他國
長處。
(二)本板討論核心係為現職公務人員生涯工作
待遇、經驗交流及情報交換。無關本板討
論內容的文章初犯刪文警告,再犯禁言10
日,累犯則前一次禁言日數+5日。
註 1:軍人、教師、勞工(含國營)之新
或政策法規討論,內容顯與公務員無關者
,請至其他相關看板張貼討論。約聘僱則
視個別情況由板主認定。
註 2:國家考試部分,除考試合格後徵詢
分發相關事宜外,其他問題請去國考板洽
詢。
註 3:民眾去政府機關辦理業務有任何問
題或不滿,請去該機關陳情申訴。
二、發文本章
(一)文章發表時雖不違反板規,但修改編輯後
違反板規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
1.發文請善用標題分類,經提醒未附則刪除
2.除新聞標題外,禁止以政黨、政治人物作為發文標題,違
者禁言20日。
(三)
1.轉錄文章至本板及轉錄本板文章須事前經
他人同意,違者禁言15日。
2.新聞性文章不得轉錄;張貼新聞性文章須
貼完整標題內文、記者署名及連結;一周
至多張貼三篇新聞;距離新聞發表日期超
過14日者不得以[新聞]為分類張貼。
以上每細項違反時各禁言 5日;再犯本條
則禁言日數加倍。
3.新聞性文章請檢附20字以上心得,違者禁
言20日。
(四)
1.提問性質的文章,除無人回應外,勿任意
將內推文做編修,違者禁言45日。
2.非提問性質的文章,除無人回應外,勿任
意將內推文做編修,違者禁言25日。
因故有需要編修文章,寄信請板主處理,
板主得視個案做准駁。
(五)本條刪除。
(六)
1.公務上之事求人、選務、學習課程,原則
不需板主同意。
2.其他與板旨相關之聯誼、讀書會、群組活
動等需板主同意,違者刪文。
三、禁浮濫章
(一)禁止發表一行文、文章字數未滿20字、空
白文、注音文及無法判讀之符號,如連發
二篇或刪除再發則禁言15日。
(二)
1.本條刪除。
2.本條刪除。
四、保良風章
(一)
1.本條刪除。
2.針對使用者(特定或不特定)戲謔、挑釁、
攻擊、謾罵、騷擾等禁言 5日,但初犯情
況輕微得記警告(警告後再犯則禁言 5日)
。累犯則前一次禁言日數加倍。
3.本條刪除。
凡兩人相互爭論無法釐清責任歸屬或對不
特定族群使用負面詞彙亦適用之
情況輕微以推文三四則以下為限,發文必
禁言。
(二)本板開放公務人員工會連署宣傳,需遵守
相關法規,本板與公務人員工會無直接關
連。
(三)本條刪除。
(四)
1.不得宣傳自己的投票意向,違者初犯禁言
10日,再犯則加倍前一次禁言日數。
*投票意向包含[投給誰]或[不投給誰]。
*需明確提到投票才算,僅只是講支持或
不支持不會違反本規定。
2.發、回、推文禁止對個人(含政治人物)、
團體(含政黨及支持群眾)使用不雅的稱呼
或者有貼標籤的行為。
違者禁言 3日,再犯則加倍前一次禁言日
數。
3.分類使用[新聞]之文章,在回、推文時有
造謠、離題或帶風向者,違者初犯禁言10
日,再犯則加倍前一次禁言日數。
*講論新聞中未提及的人物或團體,得視
為離題。
*講論新聞中提及的人物或團體的軼聞事
蹟,得視為帶風向。
(五)
分類使用[討論]、[請益]的文章,在回、
推文時禁止發表"欲使原文內容無效化"的
言論。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a.簡化或忽視發文者訴求:如「不爽不要
做啊」、「反正oo就該xx啦」等。
b.輕視或否定:如「這有什麼好抱怨的」
、「笑死,這也在問?」等。
c.轉移責任或責怪:如「這都是你自己的
問題」、「難道ooo不用負責嗎?」。
d.離題,突然開始講一些與文章或推文討
論無強相關的事情。
違者初犯刪文警告,再犯禁言 3日,後續再
犯則加倍前一次禁言日數
五、禁廣告章
(一)與板旨無關或低度相關之廣告宣傳,但基於
公益或學術調查或公務上需要得板主允許則
不在此限。違者推文禁言30日,發文禁言60
日。
發文者應提供可供查證之機關單位名稱、研
究者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
禁止要求受訪者留下個資。如欲辦理抽獎增
加受訪意願,可要求填寫 PTT帳號,事後以
回文或私信方式告知中獎及後續聯繫事宜。
六、保個資章
(一)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
、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
之個人資料,初犯禁言30日,再犯則禁言
日數以前次禁言日數加倍計算。
即使被公佈者的上述個資能在網路搜尋得
到,即便是當事人自己在網路公開發布,
只要未經當事人同意,發布於本板都屬違
規。
個資之真實性由檢舉人舉證。
是否取得同意由被檢舉人舉證。
如未舉證,板主會私信限期舉證,逾期未
舉證者視為無證據。
(二)板友討論時勿公開參與討論者在其他看板
的文章;即便內容無涉個資,但未經當事
人同意都是禁止提供文章連結或代碼、提
供文章截圖或複製文章文字等情形。
初犯警告,再犯禁言15日,再犯則禁言日
數以前次禁言日數加倍計算。
(三)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在本板公布與他人
間之水球或信件內容。初犯20日,再犯則
禁言日數以前次禁言日數加倍計算。
七、禁交易章
(一)
1.徵求物品,係為借用性質,違者刪文。
2.交易、交易之要約、包含轉讓團購等方式
,禁言30日。
(團報公務所需的課程不在此限)
3.未經同意要求板友行無義務之事,如募捐
贈借物品、金錢及其他志願性服務等,禁
言40日。
(二)分享、散布或重製版權物,請遵守著作權
有關法令,違者退文並禁言一年。
八、罰則章
八、罰則章
(一)禁言或退文處分應公告(得置底公告)。
除受禁言或退文處分外,違規之文章或推
文得於精華區備份後刪除。
(二)本條刪除。
(三)引戰條款:文章不以推噓文為依據,引起
眾怒之謂,由板主主觀判斷,違者退文並
禁言 120日。無文可退者,改禁言日數加
倍。再犯本條者,前次禁言日數加倍。
(四)本條刪除。
(五)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可免予
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六)板規有累犯條款者(再犯比前次違規加重處罰),認定標準如下:
1.同篇文章同一日之推文違反相同規定,視為違規一次。
2.同篇文章不同日之推文違反相同規定,視為違規多次。
3.不同文章之推文違反相同規定,視為違反多次。
4.發文、回文違反相同規定,視為違反多次。
5.若發、回文後編輯文章,在回應推文時違反相同規定,視為違規多次。
6.若多次違反相同規定但為初犯,不適用本條1~5款規定,改依板規八(五)加重處分。
九、備註章
(一)板主保有板規之解釋權,如有未竟事項,
依PTT站規、中華民國法律為主。
(二)板主執行板務,如有違反執行板務規則之
事由,本板使用者得至L_LifeJob(職場甘
苦談組務板)申訴之。
(三)三十日前發生之違規不受理檢舉。
(ex.1/1的違規,自1/31起不受理檢舉)
跟風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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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板規三 (二) 2,板規四 (四) 3
依個案做形式及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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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no4022 (111.82.75.68 臺灣), 03/18/2025 11: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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