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刑事判決概念可以引用至行政罰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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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roletariat時間15年前 (2011/07/12 14: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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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野生動物保育法,發現第35條第1項同時有第40條刑罰以及第51條行政罰. 等不同的法律效果。這的確是很棘手的問題,利用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了一". 公共場所",發現有的法規會去定義"公共場所"的內容,但是大部分都沒有,有的. 是"公共場所"與"公眾得出入場所"並列,有的沒有。不同的法規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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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27→)留言3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bonez (狂人)時間15年前 (2011/07/11 17: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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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遇到一個case,是有關"公共場所"跟"公眾得出入場所"的情形. 案例如下:. 某餐廳被檢舉疑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於公共場所. 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但問題來了,按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 及97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都明確指出"公共場所"跟"
(還有8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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