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事判決概念可以引用至行政罰上嗎?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狂人)時間15年前 (2011/07/11 17:44), 編輯推噓3(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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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遇到一個case,是有關"公共場所"跟"公眾得出入場所"的情形 案例如下: 某餐廳被檢舉疑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於公共場所 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但問題來了,按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 及97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都明確指出"公共場所"跟"公眾得出入場所"是完全不同 法律概念,餐廳是屬於後者,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是規範前者 我查到的是刑事判決(非判例),有請教本單位法制科同仁,他們認為刑事判決 對行政罰沒有拘束力, 請問本案我這邊法制單位同仁見解妥適嗎? 或者我應該遵循刑事判決的認定,因為餐廳是"公眾得出入場所",非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35條所指的"公共場所",所以不符合違反規定條件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67.166

07/11 17:54, , 1F
會簽給法制,請其以書面表示該管意見,再依此綜簽....
07/11 17:54, 1F

07/11 17:57, , 2F
把資料給法制,請其去認定餐廳是否為野動法35條公共場所
07/11 17:57, 2F

07/11 17:57, , 3F
他們簽是,就罰,不是? 就.....簽的人負責啦.....
07/11 17:57, 3F

07/11 19:46, , 4F
函文問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
07/11 19:46, 4F

07/11 20:40, , 5F
農委會: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07/11 20:40, 5F

07/11 21:09, , 6F
個人覺得刑法和行政的關係,多認是程度上的差異.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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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10, , 7F
說刑事看法不拘束行政,恐怕會有爭議,比較重的刑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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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11, , 8F
這樣認為了!沒道理行政硬要做不同的看法,除非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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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17, , 9F
如果你要罰的是屬於行政罰法的規定 貴管法規又無特殊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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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18, , 10F
定自應回歸普通法的行政罰法規定 該法本來就規定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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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21, , 11F
如果你要罰的是屬於行政罰法的規定 貴管法規又無特殊規
07/11 21:21, 11F

07/11 21:22, , 12F
在處於刑罰+罰鍰時 為了一罪不兩罰 就處刑罰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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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23, , 13F
刑罰+其它種類罰(沒入或其他種類)依釋字50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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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23, , 14F
是可以併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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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24, , 15F
推一推 發覺好像失焦了…XD~~其實判決還沒成為判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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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25, , 16F
本來就只適用具體個案 至於刑法的「判例」能不能用在行
07/11 21:25, 16F

07/11 21:25, , 17F
法上 真的要強者來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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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27, , 18F
比較麻煩的是,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的見解有時會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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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28, , 19F
如果對"公共場所"的看法兩邊認定不同的話,就必須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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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28, , 20F
規是屬於行政法還是刑法來決定是採用普通法院還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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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29, , 21F
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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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35, , 22F
這問題就好比刑事判無罪,但民事不見得就不判賠道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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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36, , 23F
而像一些被起訴的公務員,也有不少是刑事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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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36, , 24F
但行政處分一個都跑不掉,理由很簡單,公務員要求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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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39, , 25F
這問題應該是各法院法官本於自己對法律的認識裁判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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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40, , 26F
成的結果,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411號就有這麼一段話:"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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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41, , 27F
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57號判例無拘束行政法院裁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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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42, , 28F
."普通法院的判例只能約束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就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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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43, , 29F
依照法官自己對於法律的認識作裁判,不受普通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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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 21:43, , 30F
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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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6iNp9x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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