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關於上班差勤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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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這是刑事責任, 不是行政懲處而已.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審查: (1) 並不是忘刷, 而是遲到 ---> 符合明知不實之事項. (2) 前幾次使公務員登載於所掌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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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有這樣的人肯定不少. 被懲處的人如果開始狂捅 OOO XXX 也這樣啊~. 你查不查? 不查不公平,查了得罪更多人. 2.下面的人發現你會看每個人出席. 除了神經緊繃外,也會特別注意你的行程,記錄下來未來自保. 每天有沒有遲到早退一下,或是出差有沒有全程核實. 搞得自己更累. 搞不好自己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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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也有類似疑問. 藉文發問討論. 這禮拜因颱風停止上班之日. 本機關所在縣市是禮拜三、四放. 但是部分同仁自述居住嘉南高屏地區. 禮拜二有放. 因此主張. 1.禮拜二要登記颱風停班(但禮拜一二都住在宿舍). 2.禮拜二自0時起的執勤時間要算加班時數. 第1點部分,如果是造冊請人事後台登記停班,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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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原po平時也太懶得「即時」糾正下屬的不正行為,看描述應該是累積了好幾次才下手。. 比起忘刷卡的次數有限制,遲到請假1小時;當日或日後再加班1小時補回來的這個Bug才更嚴重吧!. 還去調監視器紀錄,我倒是很好奇是哪個機關管制這麼鬆散可以隨便讓非業管單位調監視器畫面啦~. 當然,送行政懲處或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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