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柯文哲爸媽被查稅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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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法條跟判例稍嫌率斷,撤銷發回啦!. 這39年判例不能跟行政程序法「陳情」用在一起. 這個判例所稱之當事人是指「行政機關」,也就是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才能對人民處行政罰。. 處罰人民→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沒收紗布). 按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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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73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依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及71年度判字第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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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錄下的僅是"A君自承闖紅燈的談話"...那是不夠的. 一闖紅燈要開罰至少還要違規時的車號和路段和時間. 而且要有違規的影像才具體. 若只是A君空口說的,若你是承辦人要為此去調路口監視器嗎?. 若B君是郭台銘,當然有可能,那要發函請郭董來說明。. 若B君是郭子乾,應該只是排戲練台詞。. 基本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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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聲明一下,. 單純想了解類似事件在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沒有政治立場. 想請教的是,公家機關受理案件所謂的"具體事實"證據,. 通常是什麼樣的證據呀?. 例如:. 1.A君跟我說他闖紅燈,被我錄影下來,我可以此為證據去檢舉他嗎?. 2.B君跟我說某年賺了1兆,但是應申報年度沒報稅,此段對話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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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柯P跟父母借錢買房的事,是在選舉投票前就由本人公開提過的,. 而且檢舉是在選舉前就檢舉的。. 但國稅局當時還顧慮到時機敏感,還特地延到選舉後再查,. 已經是處理得很週到了。. 至於證據的部分,就是柯P自己的公開發言啊。. 我想就一般民間的情況,父母子女間借錢,在贈與與借貸間會模糊。. 這是人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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