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社工師一定要加入公會嗎?

看板SW_Job (社工)作者 (被跳過了。卜師。)時間17年前 (2008/04/08 13:1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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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charking:31條是不是只社工師開業的部分阿?? 04/08 02:42 回答charking的問題,從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88.12.22)可以看到 第 4 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 件及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一 考試院頒發之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社會工作師檢覈及格證書影 本。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最近一年內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第 5 條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 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送請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辦: 一 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一份。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最近一年內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 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 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但有本法第五十三條之情形者,免繳。 註:第53條指舊法,但新法把這部份修掉了(算之前的漏洞吧), 所以要依第30條(新的是第33條),加入遴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第五十三條 本法公布實施後,各直轄市、縣 (市) 社會工作師公會成立前,社會工作 師之執業,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限制。 第三十條 直轄市及縣 (市) 社會工作師公會,以在該區域工作之社會工作師十五人 以上發起組織之;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遴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第 7 條 社會工作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時,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開業執照費,送請開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辦: 一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師之執行業務證明文件。 二 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一份。 三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四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 擬開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但細則是舊的,這個好像還沒修,但我想這法主要的用意是, 不希望沒有拿執業執照的社工師,打著社工師的名號做社工業務 你有社工師證書,一樣可以做社工,但你要用社工師的名號的話, 就必須要加入公會,受到專業的監督與規範。 不知道說得對不對,有人認識修法的人嗎? 我也是以自己的理解針對條文做解釋啦,有錯的話還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2.79.160

04/09 01:24, , 1F
喔 感謝
04/09 01:24, 1F
文章代碼(AID): #17-lxHJw (SW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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