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學生被家暴
※ 引述《alow0510 (哭 寶貝垂一路好走)》之銘言:
: 沒這麼嚴重吧?打到褲子都破了
: 想請問 我可以幫忙找證據嗎
: 學生拜託我帶相機拍照......他說他再也受不了了 > <
前文恕刪
我想看了這個文章
聽過這樣的情形
個人研判應該是已經成傷了吧
閣下想幫忙找證據當然是沒問題的 也是必要的 因為沒證據 一切沒辦法
也不用帶相機去拍了 直接帶他去驗傷就好了
順便把打到破掉的褲子也保留起來當證物
此外建議可以策動他的其他家人
(文中所提到的爺爺奶奶 母親和姊姊弟弟)
以及可能知情的鄰居
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更好的蒐證辦法 這個部分就請移駕法律相關版面
相信會有不錯的答案
然後再度通報110和113吧 反正這兩個電話就照三餐打就是了
甚至可以研究循法律途徑解決 EX:可以協助請求地檢署幫忙
像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民法、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都有許多條文可以解決
總之 這些都是依法有據的 就看相關單位要不要幫忙了
列出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一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70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
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前二項之聲請,免徵裁判費。
民法:
第 1090 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刑法: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
所以說只要您和您的案主能夠順利採證 依法是有很多方法可以解決的
這樣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幫助到您的案主
如果有錯請指正
謝謝收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49.214
推
12/16 00:56, , 1F
12/16 00:56, 1F
→
12/16 00:56, , 2F
12/16 00:56, 2F
→
12/16 00:57, , 3F
12/16 00:57, 3F
推
12/16 01:54, , 4F
12/16 01:54, 4F
→
12/16 01:55, , 5F
12/16 01:55, 5F
→
12/16 08:44, , 6F
12/16 08:44, 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SW_Job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