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案主有自殺意圖 社工依照行政執行法規定可以強制進入 對嗎?

看板SW_Job (社工)作者 (馬庫色)時間15年前 (2010/06/05 01:17), 編輯推噓9(9019)
留言28則, 1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以下是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專家也說社工可以依法會同其他公務人員開鎖進入 以阻止個案攜子自殺 我想問的是 曹小妹事件中 案主未應門 無法家訪 但已知其要自殺 曹小妹也已經透露訊息 很多社工朋友在網路報紙回應說 無法強制進入 沒公權力 會被告要賠錢 行政法老師說並非如此 看過法條也非如此 請問社工是否知道依法是可以進入的呢? 或是在現實中你們有困難做不到 或 長官督導不允許如此? 行政執行法 第 四 章 即時強制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 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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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其他公務人員 如果其他公務人員不配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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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詢問警員,警員說要有證據才能破門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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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阿!沒事證誰會破阿!吃飽閒著喔!你叫那些學者來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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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那邊說鬼話的人,你問他有沒有在依線的經驗,絕對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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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能提出他有即時處置的必要或迫切之危害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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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很明確的證據顯示有破門而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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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諸葛!當時的資訊不見得說服的了警員跟消防隊破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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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即時處置之必要」的證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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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顯證據早就衝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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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屋內散出瓦斯味」,還需要社工來,鄰居早就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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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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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該如何判斷"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呢?就如同樓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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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言傳出瓦斯味之類的,不然有時候說有自殺意圖者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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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只是口頭上的氣話。法律雖規定如此但其實與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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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還是有一條模糊的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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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想法 以後我們就把這條拿出來當王牌好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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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我也想過破門...但是鴿子大哥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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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曾阻止破門...被瞪了好幾個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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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切都是看合作夥伴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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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現在說我想自殺,然後我又說我開玩笑的,那你要不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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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我家門?有說自殺是一回事,有無混淆或致使社工人員誤判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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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另一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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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樓上妳準備一下 我們來試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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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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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故意耍人 連補償都不用 勇敢的破門吧!!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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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還是要提醒大家 記錄的重要性! 在法律上這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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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決定! 把我家的門打開好了...這樣比較省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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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11:58, , 28F
謝謝 將作為修改社工相關法規的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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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2JKVr_ (SW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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