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遇到天兵社工的苦水

看板SW_Job (社工)作者 (千)時間12年前 (2013/10/19 20:44),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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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shiunzan (yishiunzan)》之銘言: : 雖然我對非正規社工教育背景而從事社工的態度不是很開放 : 不過那就只是個建構出來的門檻而已 修行還是看個人 : 並不影響我評斷一個人是否適任社工 : 或是就此去解讀工作上的衝突 : 畢竟我也看過很多出自"名門"的社工幹的一堆狗屁倒灶 甚至違反基本倫理的事 : 原本以為這位誇張的社工才到任沒多久 : 想不到認真一看也快一年了 : 我只想問 : 無論你的出身為何 既然你是主管也是督導 : 有不適任的下屬為何還讓他繼續工作 為何不讓他走人 : 我想 站在主管的高度 : 維護機構內部的服務品質應該是最重要的考量 : 至於對下屬的抱怨 感覺只是對於不作為的負面抒發 : 關於專業自信 我認為不該和挑戰權威畫上等號 : 如果都能以專業價值的判斷和服務對象的利益為出發點 : 身為小小的社工被挑戰權威有什麼好大不了的 : 所以 我真的很想挑戰你身為社工主管的權威 : 請問在這一年內 : 你究竟以何判斷不請這個不適任的工作人員離開 : 你是個適任的機構主管嗎? : ※ 引述《lostpontoon (小安)》之銘言: : : 請容許讓我在這吐口悶氣 : : 自從去年當了老人福利機構的主任後 : : 我底下也多了兩名社工 : : 一個是剛從私立社工系畢業的年輕妹妹 : : 一個是國立社工系畢業有一陣子,但除了實習外 : : 實務社工工作經驗不多(據聞在某縣市家暴中心做過一陣子) : : 與我同齡的姐姐 : : 我很認真的教,以我自己在這個機構5年多的經驗 : : 我的機構很特別,以原住民服務為主 : : 因此,對於多元文化的認知,我特別要求 : : 而且,我也覺得這不用特別教,這是身為社工應有的認知 : : 但,我錯了....年輕妹妹很OK : : 這個姊姊,我提醒,讓她上課,到後來很嚴肅的告訴她 : : 她的所作所為,讓我覺得她完全沒有對此的認知 : : 服務怎樣的族群,就應該使用他們聽得懂的話語 : : 這並不是要說原住民話,因為我也不會,妹妹也只是聽得懂某族群的話語 : : 但我和妹妹都有認知,我們是服務原住民長者 : : 我們所使用的活動,素材,都要以他們能懂為優先 : : 這位姐姐曾經用Michael Jackson的演唱會DVD給長者們欣賞 : : 告知過後,就找陳淑樺的歌曲給他們聽 : : 這只是其中一例,同樣事情層出不窮 : : 讓我覺得讓她上課是種浪費 : : 說到上課,自從我當主任後,我相當鼓勵在職進修 : : 只要想上課,一律給公假,沒有時數限制 : : 她居然還嫌煩....我無語了 : : 要不然就是覺得講師講太爛,或者感動的點很另類 : : 常常有我其他員工或者合作單位的人打電話來抱怨她 : : 我還得拼命賠不是 : : 告知她對方打來反應她的行為或言語, : : 她還怪對方或者覺得自己有苦衷 : : 或許她是在挑戰我的權威 : : 我隱隱約約覺得,她覺得我是學分班的學生 : : 又是101年超高率取率考上的社工師 : : 對於我的提點很不服,但卻又沒能提出對抗我的理由 : : 一開始我也很惶恐,畢竟我不是四年都是讀社工的人 : : 即使我對於考試的東西很上手,但我總會質疑我自己是否是好社工 : : 但是,與她這一年來的經驗,被我改得慘不忍睹的個案紀錄 : : 讓我真的很想搖著她說,你讀的書到底去哪裡了!!! : : 你真的不配當個社工! 從制度面上來看 目前並沒有社工的淘汰機制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 或工作人員:   一、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   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 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 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社工師法第7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 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 能執行業務。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五、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雖然法有明文規定,不適任社工者的處分 但是目前主管機關並沒有"管理機制" 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7條 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幼兒園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 之機制。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並協助其訂定工作倫 理守則 目前縣市政府針對教保老師的訓練時數、服務機構等,有相關系統可以查證 這個老師曾經任教的學校及資格是否符合,確保教學品質 社工師法只針對有執照的社工有所規範,且是非常高標準的 (如患精神疾病而無病識感的社工,主管機關要如何認定?) 至於無照的社工,也無任何退場機制 機構在任用社工時,無從了解這位社工之前的狀況 對於以案主最佳利益為優先的社工 要如何先卻保社工品質的確值得省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10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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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認為這是指社工這個"職業",而非原文中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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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原文該社工是銓敘過的公務員,不然主管應可決定其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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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不適任,為何不汰換?留著等劣幣驅逐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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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社工適任與否是主管覺得、還是案主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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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Odwqcn (SW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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