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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有關兒少保接獲通報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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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講的其實都有理. 因為法律這種社會科學本來就不只有一種解釋路徑. 但是本案的關鍵. 其實是在於誰才是解釋這些法律的人?. 很遺憾的 當然不是基層的社工人員. 在行政公務體系上命下從的制度裡面. 只有主管機關才有第一次的解釋權限. 如果不滿意主管機關的解釋. 那當然可以用訴訟方式讓法院來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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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條的要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 如果當下通報的狀況只有未婚懷孕,那也不符合36條的規範. 自然也不需要走第34條的流程。. 看法條要從條項款逐續看下來,從中擷取會不符合法律要件. 2.. 同上,除了30、36的規定外,兒少法也規定很多其他政府應作為的措施. 所以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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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您詳盡的解釋喔... 以下是我的說明和看法.... 我想我接到的這個案件沒有要以強侵處理..醫院是通報兒少保. 因為少女為葡萄胎..是跟男友同居半年懷孕的. 之前已經有在一家醫院治療過..後來沒處理好. 又轉到另一間大醫院. 住院治療期間家人完全沒來過問或關心. 男友要工作或有事也不能常在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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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強制性侵害案件,醫院有一套流程會啟動. 會聯繫轄區派出所啟動司法流程,會跑性侵害案件的流程. 你說的24小時訪視是兒少法34條規定,前提是要符合30條各款的情形. 如果一開始通報人所通報的事由沒有符合30條,當然就沒有34條的限制. 當然除了30條以外的各項事項也可以通報,但就不需要依34條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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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一個未成年懷孕的兒少保通報單. 是因為懷孕胎兒有問題入院治療. 由醫院社工室通報..少女是17歲. 我的認知是... 只要是兒少保通報案..兒保社工應該在24小時內進行訪案評估. 如果確認無需要受保護之事實..可轉二線追輔或不開案續處. 但是今天聽到主管說... 因為此案是16-18歲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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