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兒少保接獲通報的處理

看板SW_Job (社工)作者 (瘋狂的豬)時間15年前 (2011/03/11 02:05), 編輯推噓0(0012)
留言1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5 (看更多)
1. 36條的要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 如果當下通報的狀況只有未婚懷孕,那也不符合36條的規範 自然也不需要走第34條的流程。 看法條要從條項款逐續看下來,從中擷取會不符合法律要件 2. 同上,除了30、36的規定外,兒少法也規定很多其他政府應作為的措施 所以關於其他事項也可以通報政府提供服務,但就不需要依34條的流程走 未婚懷孕的福利措施寫在第19條,故也可以用19條做為處理依據。 3. 關於兒少保護,立意在於保護兒少不受侵害 在實務上判斷何謂侵害,通常會以刑法的規範當作參考 並非無限上綱或以個人觀點認定 4. 如本案以「未婚懷孕」通報,應為兒少福利案件,非兒少保護案件 故不適用第30、34、36的規定 5. 兒少福利法有分很多章,很多單位都有權責, 不是什麼案件都放到而兒少保護做處理 -- ─┘└─ ══ ══ 嘿~~嘿~~嘿! 人善~就是註定要被人騎阿!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2.120

03/12 23:27, , 1F
真不知道你有沒有認真看我的文章呢...
03/12 23:27, 1F

03/12 23:29, , 2F
如果僅是未婚懷孕..胎兒沒問題我也知道不用走到保護
03/12 23:29, 2F

03/12 23:29, , 3F
現在是懷孕有問題已住院治療一次沒處理好又轉到另一家
03/12 23:29, 3F

03/12 23:31, , 4F
期間監護人完全沒有過問與照顧..男友也只提供有限協助
03/12 23:31, 4F

03/12 23:32, , 5F
我想這很明顯符合36條
03/12 23:32, 5F

03/12 23:47, , 6F
看文章應該從頭至尾逐續看下來..斷章取義或先入為主會
03/12 23:47, 6F

03/12 23:48, , 7F
有誤判之虞喔...^^"
03/12 23:48, 7F

03/13 03:39, , 8F
真不知道你有沒有認真唸過法學緒論呢...
03/13 03:39, 8F

03/13 03:39, , 9F
你說的情形就不符合36條的生命危險要件阿
03/13 03:39, 9F

03/13 03:43, , 10F
看法條請看頭看尾,只看中間才叫斷章取義吧
03/13 03:43, 10F

03/13 03:46, , 11F
當兒保社工請先建構基本的法學基礎
03/13 03:46, 11F

03/13 03:47, , 12F
免得你有誤判之虞喔~~
03/13 03:47, 12F
※ 編輯: aweasel 來自: 111.255.3.232 (03/13 03:50)
文章代碼(AID): #1DUHBcuk (SW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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