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徵才條件 Orz!
為免涉及毀謗嫌疑 先把名字藏起來~~
這是今天1111寄給我的媒合名單中的一家公司
光是職務名就夠長了 沒想到"附加條件"一條比一條誇張!
這是一家9人的公司 以後不知道人數會不會突破兩位數。。。
這讓我想到。。。
訓練期與試用期都應該給薪的不是嗎?
勞基法或相關法令不是有此規定嗎?
【公司名稱】 XXX國際有限公司
【行業別】 服務類(進出口貿易)
【職務名稱】 總經理行銷企劃特別助理
【工作地點】 台北縣新莊市
【有效日期】 2005/6/9
【工作內容】 1 職掌分四類:說明如下。
1.1 協助商品企劃。
1.2 協助商品包裝企劃
1.3 協助通路企劃
1.4 執行總經理交辦之其他事項。
【待 遇】 面議
【上班時間】 日班 8:00~17:30:00(午休一小時,每日實際工作8.5小時,每週42.5小時),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
【附加條件】
1須為反應靈敏、能舉一反三、勤奮向上者
2報到時間:
2.1您的1111履歷有登錄可到職時間者:須為能準時報到者。
2.2您的1111履歷未登錄可到職時間者:須為能於面試次一工作日能立即報到者。
3須為能同意報到後先經五工作天之訓練期,訓練期間離職者無薪資者
4須為能同意經訓練期後再經一個月試用期者:
4.1試用期間離職者,放棄職務津貼(實得為約定薪資之七成)
4.2進入試用期後,薪資追溯自訓練期報到第一天起算.
4.3試用期第一天投保勞健保
5須自備交通工具
6報名與面試:
6.1接獲本公司面試通知且願參與面試者:請來電約會面試時間。
6.2未接獲面試通知但有意參與面試者:請逕以e-mail傳送1111簡歷報名,經本公司初步過濾後,將對符合本公司應徵條件者發出面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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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愛
ㄧ生ㄧ次就足以不悔此生
有一種情
讓你笑也讓你哭 讓你無法自我 無法理解情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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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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