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親班辭職記實-後續存證信函篇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天使幹嘛用的?)時間19年前 (2005/06/03 02:07),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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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上次PO文已是快一年前的事.... 不過近日有網友就勞資雙方關係的研究部分向我訪問, 然後我才發現我的文章有被收進精華區裡... 但是我也發現就勞資糾紛部分,還有一些部分可以提供各位參考的。 所以我就對方及我之間的存證信函內容再貼上來, 希望若有網友不幸遇到糾紛,可以參考看看~請各位笑納囉~ 對方寄來的的存證信函 台端前任職本補習班,擔任教師兼庫存管理工作,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點, 竟不顧學生安危在無其他老師照料的情況下,即未經告知自行離去, 致本補習班需緊急協調其他老師支援工作,又台端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日數, 已逾三日以上,爰依法,以本函通知台端,終止貴我間雇傭契約,並請於函到五日內, 速回本補習班辦理交接,否則台端經手的教具、文件等如有遺失,當依法律程序, 追究一切法律責任。 我回寄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補習班林主任○○: 茲因本人與台端之原雇傭約定為月薪兩萬五,並享有年中、年終獎金及勞健保。 後台端以公司制度為由,逕以底薪一萬六千元+全勤獎金兩千元+專業加給兩千元+ 帶班獎金兩千元+個人貼補三千元的方式給薪,但於本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到職 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不得已逃離職務,此期間台端並未依法為本人加保,並且藉故積 欠本人一月份工資迄今,尚未清償,明顯抵觸勞基法第十四條之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 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十四條之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 者,本人依法可不經預告逃離職務。 再者,台端於二、三、四月給薪之時,自約定之工資中以預扣起來為年中獎金為由, 又分別預扣一千二百元,合計為三千六百元,用於年中九月前離職之違約金,抵觸了勞基 法第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而台端不法在先,本人屢 次與台端溝通,希望爭取合理的權益卻被台端視為找麻煩。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初次與台端溝通,台端口氣不悅之餘,甚以法律恫嚇本人, 揚言本人若堅持辭職,台端意欲張貼曠職公告來毀及本人名譽,導致本人父母隔日到班瞭 解情況,本人父母出面瞭解情況後,本人隔日(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再遭受台端以 「這種事你也要找父母出面,那我是不是要找人去你家坐坐」之語言恫嚇,迫使本人因害 怕而每日繼續工作,終日心神不寧,惡夢纏身。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本人意欲再度與台端溝通相關權益問題,台端卻無端以 績效不佳為由指責本人,並更要本人保證接受台端甚多臨時提出且不合理的要求,不合理 的要求包括本人在最後一個月必須保證學生零流失,還要保證學生成績不得退步多於三十 分,這些要求的變因,實非本人可以完全掌握,故本人拒絕保證,便遭受台端拍桌大罵, 甚至又再度以「我個人看妳非常不爽,晚上最好記得鎖好門睡好覺」之言語恫嚇,台端恫 嚇再三,實非本人精神所能承擔,為顧及本人之安全,故於當日立即逃離職務。 當時,班內尚有兩位老師及台端可照料學生,學生安全無虞。 而庫存非當初本人應徵之工作內容,經本人離職後未告知遺失事項,事隔多日, 台端若以遺失物品為本人責任,本人絕不接受,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台端若以曠職為由,試圖片面造成本人過錯之情事,本人必追討相關之法律責任 並訴之公論,以維護本人之權益。再者,台端非法積欠薪資部分, 本人將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到班清結,請台端自重,以免訟累。 -- ┼─ 想念讓落單人心情變成了 夜裡的詩人 │ 耳邊一陣風都像愛過的人低語 等待讓多數人夢裡變成了 寂寞的旅人 β 閃閃星光都寫滿了 愛情的詩句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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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怕的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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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142.158 06/03, , 2F
薪水有討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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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法律可能大家都得多唸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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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4.157.56 06/03, , 4F
請問存証信函有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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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4.157.56 06/03, , 5F
我也有存証信函方面的問題.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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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20:28, , 6F
文章代碼(AID): #12dqhq3o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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