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也很難說一定有效或一定沒效
因為這部份除了營業秘密法有規定之外,其他勞動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幾乎是沒有的
不過依一般實務上來看,通常「法界人士」都是依營業秘密法的法理及法院
的判決(非判例)去綜合,還是對有一些標準可以去判斷的
一、公司的確有營業秘密保存的必要
二、員工有接觸營業秘密的可能
三、競業禁止條款禁止之對象、地域、期間合理
四、需給予競業禁止員工適當之補償
五、損害賠償需有合理範圍
有學者把他叫競業禁止的五要件,不過不具備這些要件並不必然競業禁止條
款當然無效,例如:損害賠償金額過高,法院可援引民法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來免
除部份損害賠償不過有一些根本的因素,如公司根本就沒有所謂的營業秘密或
你的工作根本不可能接觸到所謂的營業秘密,那麼這個條就會因為抵觸憲法工
作權的規定而無效。
以上酌參
※ 引述《rodey (恭喜蘆洲縣通車 ^O^)》之銘言:
: 對於這個條款內容就不多說了
: 整理大概如下
: 1.離職兩年內不得到同性質公司上班
: 2.違者罰款
: OK,以上
: 我也大概簡述一下我的概況
: 1.我是被挖角進這家公司,當初講好進來就是開工,負責專案,皆已定案。
: 2.但是進來後,才發現專案根本就還沒有定案,還在草擬
: 等了一年也沒有動靜,所以我選擇離開 (我請辭)
: 我離開後,它也沒有補償我任何費用(我指競業條款)
: 難道我真的要等兩年喔?
: 是它承諾跳票在先喔,並非我跳票喔
: 而且在專案沒有推動的期間內,我也沒有接觸到任何公司的機密
: 唯一的工作就是打雜,跑腿,買便當
: 喔,對了,還有抓老鼠
: 我現在正在徹夜研讀勞工局的競業手冊
: 心情真的是一整個不好
: 有同經驗的人要推文分享一下嗎? 陪我度過漫漫長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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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有小強!!我踩踩踩踩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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