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試用期?
既然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之相關規定,也就是說當通知上班的第一天開始,資方就有
義務去幫勞方投保健勞保、從第一天開始也就起算薪資,那我想請問個問題:
若是未滿三個月離職之新進員工,還需要預告離職嗎?
因為勞基法第十六條,預告離職的期間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
預告之。
還是說未滿三個月可以不爽做隔天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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