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資方在調解書上出現"試用期"三個字
大家好
因為前雇主在到職後隔月的領薪日當天要求我即刻離職
原因是公司業績下滑
然後在當天發現雇主沒有幫我保勞健保
並且不願意給資遣費+預告薪資
^^^^^^^^^^^^^^^^^^^^^^^^^^^
當我提出上述要求時,雇主很不爽的說不然你明天繼續來上班
但是前面已經吵了=半個小時,再怎麼說也不可能厚著臉皮再去= =
開調解會當天因為我家中有事沒有出席但對方不願改期
勞工局依照我的要求提出勞健保的金額補貼+資遣費及預告薪資
但是對方說 因為有叫我隔天再去上班 我無故曠職3天
不願給後面的金額...
並且在調解書上資方主張
"前一個月為試用期,故原本全職21000的薪資以109/hr計算"
想請問這條 以及 我薪資單上面寫的是前一個月+隔月10天 的薪資
足可證明雇主是臨時資遣我的,並且他的那些對話並沒有錄音存證
是否可以用"試用期"及"臨時資遣不願付預告薪資"這兩件事申請仲裁?
或者是提告呢?
因為調解書上是一半成立一半不成立...
如果可以的話我下一部應該要去哪裡申請提告?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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