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證明寫資遣(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時間12年前 (2014/02/28 12:32), 編輯推噓4(408)
留言12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小弟在公司做了10個月 但因為工作表現主管不滿意 主管前幾天告知要請我離開 讓我選擇要資遣還是自行離職,隔天再回答 當時我有上PTT爬文 看有人問過類似問題 其它人大部份都回答說有錢拿就拿 且又有失業補助,都傾向選擇資遣 找工作時不要說自己被資遣的就好 新公司不會知道 所以我後來就回答主管及HR請他們資遣我 而昨天離職程序完成了 HR告知我領的資遣費+預告工資=28XXX 但事後發現離職證明書上寫著 離職原因:資遣(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也就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這時才覺得自己當初是不是不該選資遣而該自行離職 大部份公司都會要前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如果為了$28XXX造成以後找工作不順也不值得 小弟我有幾點問題想請教: 1. 是否還有其它辦法不讓新公司得知自己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資遣? 2. 如果第1點無解,是否可以請原公司改為自行離職而不要資遣? 3. 如果第2點也不行,面試新公司該怎麼解釋自己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資遣比較好? 懇請各位大大幫忙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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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不會問你這個,重要的是錢有拿到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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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每家公司都要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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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擔心這個 把原委說出就好 會在意這個的也不是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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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月太短了 還不如不要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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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想太多,多這些錢,還可以拿來投資自己。遠光放遠一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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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沒什麼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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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應該也知道那些只是參考的,要不然連我這邊的人資都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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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人了.好像常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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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錢才是真的,資遣理由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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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1:28, , 11F
資遣不一定會問,我老闆當初還問我要不要改成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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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1:28, , 12F
我居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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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415Jhs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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