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打卡紀錄不能作為超時工作的證明(文長)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林北小姐)時間11年前 (2015/07/29 18:48), 11年前編輯推噓8(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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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文長慎入※      (建議直接看結論) 魯妹在前公司任職了4年多,目前跟前公司有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的訴訟在進行 中,根據兩次開庭經驗,關於延長工時工資的給付,魯妹有些心得可以跟各位分享。 (以下以「勞方」代表原告(魯妹),相關內陳述為訴狀請求內容及概念    以「資方」代表被告(前公司)委任代理人(=律師),相關陳述為答辯書內容    以「法官」代表審判長當庭口述意見) 【第一次開庭】 勞方:工作期間經常因現場業務所需而必須超時工作,現以持有的任職期間打卡記錄(    其他同事的出勤卡記錄一同附上,且打卡記錄並不齊全),向法院提出訴訟,要    求資方支付「出勤卡記錄」上應支付的延長工時工資。    原證1、2:法律扶助基金會相關申請資料(因為真的魯,所以申請法律扶助)    原證3:勞工局勞資調解記錄(沒經過勞資調解,法院會請你先回去調解)    原證4:勞方所處部門網站首頁資料。    原證5:出勤卡記錄表。(大概有3年多的紀錄,快整死魯妹了) 資方:在將要開庭前一週才提出答辯書狀及以下被證。    答辯書稱公司增設勞方所處該部門,實為社會公益。    1.某部門於2014年提出的〈加班申請單〉,證明資方有〈加班申請單〉是勞方沒     有提出申請。    2.公司公告的《考勤作業管理辦法》,證明資方有每週核對工時的規則,是勞方     並未適時提出異議。 勞方:當庭請求資方提出〈每日報表〉,證明勞方的確每天都有通知資方,當日的上班    時數。資方請不要裝死。 法官:勞方有工作可以做,必須要感謝資方,而資方也應該要感謝勞工的付出。    請想個可能的方式進行和解。    約定第二次庭期。 【第二次開庭】 資方:本公司只是一間小小的傳統產業,一直都依照《勞基法》規定支付加班費,雖然    〈加班申請單〉格式有過變動(告證4),而且沒有向勞工局核備工作規則,但    不影響該工作規則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    魯妹為該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並未提出加班申請,且上班地點不在總公司    ,難以監管實際工作狀況。依打卡記錄(告證5)可見任職期間多有嚴重遲到早    退之狀況,資方卻未對其懲處或扣款可證。    魯妹要求的〈每日報表〉,因為魯妹離職時並未交接,幾經查找僅尋得工作日誌    (如告證6),但無從證明魯妹必須長期加班。    告證4:其他員工的加班申請單。    告證5:魯妹遲到早退統計表。    告證6:工作日誌。 勞方:當庭針對前次資方提出的二項被證提出反駁如下    1.該份〈加班申請單〉是其他部門人員因長期加班且未獲取延長工時工資,而向     資方爭取後產生的表格。資方是一間具規模的公司,擁有制式的公告SOP,     因該事件而產生的相關工作規則,在公告規則適用部門時並未納入勞方所處之     部門。     (↑簡單講,公司的公告魯妹沒收到↑)     而且任職期間並未收到或被告知與工作規則相關之資訊。    2.該份《考勤作業管理辦法》經查為勞方離職後公告,故不適用於勞方。(參見     原證8)    本次提出原證有:    原證6、7:資方內部公告。(證明公告有固定格式及簽核層級,因資方的被證          2《考勤作業管理辦法》的公告內文,完全沒有日期、擬案、簽核          人……等資訊,看來是應用了國防布的概念。)    原證8:同仁「到班刷卡的保全系統電子卡片」的臉書紀錄。(證明該《考勤作        業管理辦法》是勞方離職後才制訂的。)    原證9:加班申請單相關公告。(叫小賀的部門去爭取加班費後,生出來的加班        申請單填寫公告,也是魯妹到職後看到的第一份加班費相關公告,可惜        的是「公告對象部門」沒有魯妹所處的部門。)    原證10、11:相關文宣。(證明魯妹真的必須加班,不然怕會發生像○仙○            爆事件發生當時,沒有現場人員提供協助。)    原證12:勞方回傳的每日報表。    此次針對資方答辯書狀提供告證,提出以下反駁:    1.其他員工的加班申請單:看起來不像〈加班申請單〉,反倒比較像部門主管的     統計表。    2.魯妹遲到早退統計表:因雙方對上班時間認知有落差。    3.工作日誌:請參見魯妹的原證12,我們要的是這份詳細載明所有工作人員工     作時數以及當日發生狀況的〈日報表〉。    4.資方宣稱一直都依照《勞基法》規定支付加班費,魯妹提供了一份來不及列入     書狀的其他部門的〈出勤時數記錄〉和該部門同事的薪資條。〈出勤時數記錄     〉載明該人員當月的加班時數、請假時數,但該人員的薪資條「加班費」欄位     金額為0。顯見資方並未如答辯書狀所說依法支付加班費。 法官:分別向雙方提問,包括資方認定的到班時間與勞方認定的到班時間(釐清遲到早    退的數字差異問題)。    每天上下班的打卡記錄,其實是提供資方確認「勞工是否準時到班」,無法作為    勞工確實加班的證據。    再者,即便資方並未公告也未與勞工合議工作規則也未公告,只要資方認為有工    作規則(魯妹補充:即使沒有文字紙本),那麼就是以資方的工作規則為準。    資方希望的和解金額是多少?(比魯妹提出金額的25%還少)    這種金額魯妹怎麼可能接受。    我建議和解金額是○,你們雙方再去協調看看。(比魯妹提出金額的一半還少)    約定第三次庭期。 ▁▂▃▄▅▆▇ 結論 █▇▆▅▄▃▂▁ 我們一直以為有出勤卡就可以證明自己的確超時工作,但在法庭上「出勤卡」無法作為 「加班證據」。也因此,即使勞工手邊有打卡記錄、有加班事由,勞工還是沒辦法爭取 到原本應該取得的加班費。 所以,各位如果必須要加班,請務必要填寫資方要求的〈加班申請單〉,因為法庭上只 認〈加班申請單〉,而且請瞭解「最終和解的金額必定無法達到你訴狀上請求的金額」 ,即使你請求的是確實打卡記錄上換算出來的金額。 (關於「法院只認加班申請單」這一點,聽說常接觸勞工案件的對方律師也認證了。) ▁▂▃▄▅▆▇█ 個人經驗分享 █▇▆▅▄▃▂▁ 在申請「勞資調解」時,請記得「選定調解方式」務必圈選「調解委員會」,因為其他 選項很容易選到「地方仕紳」(如:標哥)。 在此階段要求支付加班費,資方只要在調解的當場堅持著「不支付」,那麼關於「加班 費」的調解就是不成立。 此時,身為勞方的我們只有兩條路可選: 1.放棄加班費。(魯妹其他部門的同事因為金額比叫小,所以就是選這項) 2.向法院提出訴訟。 (就資方立場就是——我只要嘴硬就可以不用付錢。但是做為相對弱勢的勞方,你還是  一定要提出來,不然真的會一毛都沒有。) 當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因為屬於民事案件,法官多半傾向「和解」。 可要是遇到湯圓控法官,和解金額可能必須應法官要求而各退一步,於是勞方最終得到 的金額極可能少於資方積欠的金額。 →不管是「勞資調解」還是「提出訴訟」,資方都是比較吃香的。因為只要嘴硬地撐到  上法院就好,即使被勞工局開單罰款,就實際支出金額而言都比「每月按時支付加班  費」來得便宜。 →然後,魯妹我去年還拿到了「榮譽員工」的獎狀,果然是有問題的公司才會頒發獎狀  給嚴重遲到早退的魯妹。(看得出來是反串嗎?XDDD)  比較切心的是,雖然我去勞工局檢舉前公司沒付加班費,也提出訴訟了。但是前公司  因為加班費用的關係,裁撤了現場人員,從而導致現場人員工作得更加辛苦。(夜深  人靜時還要不斷地告訴自己——我做了對的事,是前公司選擇用裁員來摳司盪,而不  是想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99.1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38166924.A.4BC.html ※ 編輯: Technei (101.12.99.102), 07/29/2015 19:15:05

07/29 19:22, , 1F
不轉八卦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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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9:46, , 2F
辛苦了
07/29 19:46, 2F

07/29 20:33, , 3F
才兩次庭,言之過早。法扶有過嗎?
07/29 20:33, 3F

07/29 20:58, , 4F
我的律師就是法扶指派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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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08, , 5F
專業給推
07/29 21:08, 5F

07/29 22:43, , 6F
line可以交辦事項 打卡不能證明有加班 這也太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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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05:22, , 7F
line交辦,你也可以不辦,又不是上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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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卡,不一定是上班。要證明有何原因必須得加班?是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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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辦還是該做完的沒做完,又或者工作不多,還是叫主管畫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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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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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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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看來我也沒必要檢舉了 主管不簽加班單 目前也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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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下來檢舉 加班費拿不拿得到我是不在意 只是想給公司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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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瞧瞧 不過看了你的分享 感覺小蝦米鬥不過大鯨魚 贏了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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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輸的可能更多 要嘛離職要嘛繼續奴了ˊ_>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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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去檢舉可能不會成功,弄不好還可能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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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知道是你去檢舉的(我在勞工局檢舉時,目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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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阿北現場吵鬧,就是因為他檢舉被公司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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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08:07, , 19F
道了,於是遭到刁難。)
07/30 08:07, 19F

07/30 12:28, , 20F
這法官太偏頗了吧 原po不考慮找新聞記者?
07/30 12:28, 20F

07/30 13:03, , 21F
我的律師是說,找記者容易讓法官覺得我壓著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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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逼他判,而且輿論帶不起來,故律師並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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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kA-CIy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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