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資遣證明與服務證明?
小弟最近被公司資遣,當天叫我走人。
原因是使用: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需要,又無視當工作可安置
時。
他們有開一張,資遣證明書。
去就業服務處辦理失業給付時,詢問服務人員資遣會不會造成就業的困難?
怕有些老闆看到你是資遣就對你的能力有疑問。
服務人員是說資遣的細項公司看不到,除非你提出來。
要是公司要你的離職證明,你可以去前一份公司那申請服務證明書。
差別好像是在"服務證明"有寫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但是不會寫到離職原因。
不過我打過去公司去問,公司的人好像不確定有服務證明這一回事?
想問問看一般這種東西公司叫你走人不是都會給嗎?
跟他們要服務證明,不知道會寫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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