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自願性離職相關問題?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東華第一帥-廖河馬)時間9年前 (2017/02/20 13:02), 9年前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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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接了一個兩個月的約聘工作, 談的薪資是兩個月八萬, 從2/4-4/4,後來以不適任為由, 要求我只做到2/24, 薪資是三成兩萬四(簽約金,已付) 我想問的是 1.當初簽約有一條是如果不適任的話 他有權在七日內提出解約,我要絕對服從, 不能有任何異議, 也不能要求任何酬金、損失或榮譽賠償, 那這樣我真的就無法要求了嗎? (無法就算了是我自己要簽的, 只是要問有沒有可能) 2.他要我做到2/24把手上工作完成再走 但三成是18天到2/21,我有沒有權限 不理他,2/21直接走 因為我真的一天都待不下去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32.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7566929.A.1B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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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22條:未滿3個月離職不必預告不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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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權限不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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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定期契約提前解約依法仍需給資遣費。他要你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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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你如果發通知只做到21日,算自請離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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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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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產業哪個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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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傳播,大學畢碩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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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20天就被不適任+自己完全待不下去,不知道是人的問題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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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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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天假期都沒休過喔,這樣方便稍微判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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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三樓是對的,就看你能不能多稱三天,不然就沒資遣費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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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找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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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天/59天*8萬=0.305*8=2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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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要再多拿的話問問自己的雙手吧在停車場堵他有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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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個老闆都願意這樣付錢的喔 有的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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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entlenight (101.13.148.5), 02/20/2017 20:02:57
文章代碼(AID): #1OgdXH6_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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