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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試用期」違法! 遭解雇可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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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ncarnacion時間13年前 (2012/08/29 16: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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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試用期違法是誤會. (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http://0rz.tw/RQ7wq.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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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sx1983 (面對現實)時間13年前 (2012/08/12 19:5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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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一下這個推文. 資遣員工可以勞基法第12條開除員工,且不必付資遣費.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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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5→)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ahowl (小梅)時間13年前 (2012/08/12 16: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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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下屬意見不合,主管竟然拿菜刀在辦公室追逐,監視器錄下誇張的場面,還好其他員. 工制止,才阻止怒氣,另一名在科技公司任職的員工也指控,才工作不到1個月就被解雇,詢問老闆理由,執行長竟然在電話裡痛罵三字經,對話內容被錄下來,勞工局表示,現行法律已經沒有「試用期」,不管先前是否有簽下合約,都不具法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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