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試用期」違法! 遭解雇可要求資遣費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時間13年前 (2012/08/29 16: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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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howl (小梅)》之銘言: : 和下屬意見不合,主管竟然拿菜刀在辦公室追逐,監視器錄下誇張的場面,還好其他員 : 工制止,才阻止怒氣,另一名在科技公司任職的員工也指控,才工作不到1個月就被解雇 : ,詢問老闆理由,執行長竟然在電話裡痛罵三字經,對話內容被錄下來,勞工局表示,現 : 行法律已經沒有「試用期」,不管先前是否有簽下合約,都不具法律效用,雇主一旦解雇 : 員工,就得付資遣費,如果碰到這類的職場暴力,也可以提出申訴。 : 投訴人:「衝進去,發現前門沒鎖,他從辦公室跑出來了。」 : 意見不合,彬彬有禮的主管突然抓狂,手拿菜刀,衝進員工辦公室,就是一陣亂揮,在監 : 視器看不到的地方,3人拉著上司,有人忙著報警,才阻止悲劇發生。投訴人:「他萬一 : 哪一天,抓狂亂砍怎麼辦。」 : 上班賺錢,生命卻遭受威脅,還有某科技公司的離職員工,控訴被老闆無故解雇,因為只 : 工作1個月,在試用期內,還拿不到遣散費,離職單上頭寫著,無法滿足工作需求,不適 : 任,連先生想要答案要不到。 : 電話錄音:「你說你會打電話給我,等我不行嗎,我需要跟你講是不是,我覺得為什麼離 : 職這樣子,覺得很無辜這樣子,要什麼理由,叫你離職需要理由嗎,叫你滾蛋要理由嗎? : 」 : 遭到控訴的科技公司執行長表示,對方電話中先語帶威脅,工作態度,也有問題。科技公 : 司執行長:「他的情緒比較激動,而且優越感很深,不適合團隊工作。」 : 儘管不適任,但勞工局表示,現在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若是公司以此解雇員工,得付 : 資遣費,工作滿1年,要付1/2個月的薪資,連先生,上班1個月,依法可領到1/24個月的 : 遣散費,若碰上職場暴力,也可向勞工基準科申訴,辛苦賺錢,也得顧及自己權利及生命 : 安全。 說試用期違法是誤會 (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http://0rz.tw/RQ7wq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法院也認同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17號判決 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應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疇,若其約定符合一般情理 ,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其約定應生契約法上之效力,而得拘束 當事人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 勞動契約雖有試用期間條款,但此條款僅係雇主保有較寬之解僱權,並不能據以降低 試用勞工之勞動條件,該適用勞工仍應受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給假日及職業災害補 償等保障 對是否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法院有不同意見 台北地院94年勞訴字第80號判決 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 是否受雇主正式雇用,則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正式勞動 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 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至於在勞動條件方面,試用期間之勞工與一般勞工不應有 所差別,雇主不得恣意以試用為由,降低適用勞工之勞動條件 : http://tw.news.yahoo.com/獨家-試用期-違法-遭解雇可要求資遣費-110512098.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37.85
文章代碼(AID): #1GFTQz3x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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