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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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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3小時前最新作者gamer時間13小時前 (2026/04/17 23:53), 13小時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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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跟休假日要分開看,. 勞基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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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0人參與, 2小時前最新作者hsiangyun (深田公子)時間20小時前 (2026/04/17 17:09), 20小時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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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公司為週休二日之公司,. 已於勞資會議通過四週變形工時。. 一名員工假日加班後,後續皆正常出勤,未曾補休,故未能滿足每四週4天例假4天休假之變形工時條件。. 公司僅願意依出勤時數給予加班補休,是否已構成違法呢?. ---. 應該說,通過變形工時之後,休假日與例假日也並不明確,所以很難界定是休假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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