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變形工時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時間11小時前 (2026/04/17 23:53), 11小時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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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iangyun (深田公子)》之銘言: : 敝公司為週休二日之公司, : 已於勞資會議通過四週變形工時。 : 一名員工假日加班後,後續皆正常出勤,未曾補休,故未能滿足每四週4天例假4天休假之 : 變形工時條件。 : 公司僅願意依出勤時數給予加班補休,是否已構成違法呢? : --- : 應該說,通過變形工時之後,休假日與例假日也並不明確,所以很難界定是休假日出勤還 : 是例假日出勤。 : 且是否只要公司付加班費或給補休,只要工時不超過,也可不嚴格遵守4週內必須有4天例 : 假4天休假的規定? : 請各位前輩指教,謝謝。 例假跟休假日要分開看, 勞基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 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 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 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 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 1.該名勞工假日加班前後的連續14天,應該至少仍要有休假2天才行 2.四週不滿八天的休假,公司應該給加班或補休 3.公司應該公告例假日是哪幾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22.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776441189.A.FEA.html ※ 編輯: gamer (119.14.22.55 臺灣), 04/17/2026 23:54:11

04/18 09:39, 2小時前 , 1F
還得遵守六休一的規定,八週變形工時過來人
04/18 09:3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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