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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資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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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本人去年1月初到職前公司. 因為職能不合主管預期. 在三月下旬時被資遣. 當時有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也申請了失業補助. 並在去年六月到新公司報到. 一年多以後的現在. 前雇主突然聯繫. 希望我可以同意撤銷資遣事實. 當下覺得很莫名奇妙沒有馬上答應. 覺得怪怪的希望以書面溝通. 但對方仍堅持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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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沒有PTT帳號 代po. 她在一家飯店工作了一年多,. 昨天突然被告知 要簽名一張單子,. 單子內容是:. 接受資遣結束勞動關係,. 資遣費多少,. 還有 工作期間薪資、權益皆已結清,. 不得再去跟公司索討任何費用。. 具朋友告知,. 這間公司曾有員工去檢舉過。. 國定假日和假日禁休除外,.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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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又來叨擾大家,因為身邊的人沒有相關經歷所以無從問起. 今天問了主管說是可以發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一切都可以照規矩走,但是因為我只做一個月而已資遣費也不多,可能幾百塊而已,所以要我考慮是否真的要通報資遣。. 我的問題是如果我索取非自願離職單,是否一定要通報資遣?. 主管是說會有紀錄,對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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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晚安。. 我工作的公司預訂這個月12/31日歇業,並資遣所有員工,因此預告離職日是壓在31日,並且有記錄在停產會議上,但是今天接到消息說,總公司那邊要我們工作到28,28日當日會跟我們結清資遣費,薪水則是下個月5號匯入各個員工的帳戶裡,問題來了,總公司並不打算給我們12月整個月份的薪水,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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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主張依第11條第5款資遣勞工,. 的確有勞資爭議發生時,. 雇主必須舉證,這樣的解僱有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也就是說,資遣行為應是對勞工之最後手段,. 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如果尚有其他方式可為,. 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而當雇主依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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