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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法條(未滿3個月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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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engcti (版主請投我一票!)時間9年前 (2017/04/10 07:5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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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

推噓6(6推 0噓 13→)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uscleoso (Roy Chen)時間9年前 (2017/04/10 07:28), 9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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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 可以不用提前告知. 也不能以曠職論. 也不能扣曠職薪水. 這個事有哪一個法條?. 有哪位大大知道. 謝謝.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3.79.80.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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