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法條(未滿3個月離職)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版主請投我一票!)時間9年前 (2017/04/10 07: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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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 告雇主。」 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 預告之 ※ 引述《muscleoso (Roy Chen)》之銘言: : 請問 :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 : 可以不用提前告知 : 也不能以曠職論 : 也不能扣曠職薪水 : 這個事有哪一個法條? : 有哪位大大知道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91.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1781944.A.2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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